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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煤炭重大专项2027年度公开项目申报

支持对象

煤炭重大专项2027年度指南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部署20项指南任务。项目统一按指南二级标题的研究方向申报。原则上每个指南任务拟支持项目数1项,申报项目的研究内容必须涵盖指南所列的全部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

1. 煤炭绿色智能开发

(1) 煤矿区近自然生态修复与碳汇矿区构建关键技术(应用示范类)

(2) 煤矿井下生产链无人化协同关键技术及装备(应用示范类)

(3) 深部煤层瓦斯抽采利用协同增效机制研究(基础前沿类)

2. 煤炭灵活高效发电

(1) 燃煤机组启停调峰关键技术及工程示范(应用示范类)

(2) 耦合煤电的中高温相变储能关键技术及验证(技术开发类)

(3) 煤电机组快速甩负荷孤岛运行及黑启动技术(技术开发类)

(4) 与可再生能源耦合的富氧燃烧关键技术研发及工程验证(技术开发类)

(5) 1000MW级超超临界机组灵活高效运行技术及对策研究(技术开发类)

(6) 煤电机组与混合储能耦合技术及控制方法(技术开发类)

3. 低碳高效煤制油气

(1) 煤基甲缩醛制可降解塑料聚乙醇酸(PGA)新技术(技术开发类)

(2) 粉煤快速热解-热半焦气化一体化多联产关键技术(技术开发类)

(3) 灵活原料气流床煤气化技术开发(技术开发类)

(4) 煤基光伏级POE高温溶液连续聚合关键技术开发(技术开发类)

(5) 煤基高粘度PAO制备技术与示范(技术开发类)

(6) 针对煤制油气核心装备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基础前沿类)

4. 碳捕集利用与封存

(1) 电力驱动的高效CO2捕集关键技术与装备研究(技术开发类)

(2) CO2逆水煤气变换关键技术与装备(技术开发类)

(3) CO2加氢制航空煤油关键技术与工业示范(应用示范类)

(4) CO2制高端碳材料/化学品前沿技术开发(技术开发类)

(5) 基于规模化利用的CO2制含氧化学品等颠覆性技术开发(技术开发类)


申报条件

1. 申报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 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原则上应为1967年1月1日以后出生,原则上每年投入项目(课题)的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项目(课题)负责人所在参与单位应出具其担任项目(课题)负责人的同意函,并承诺为其提供保障条件,作为项目申报材料一并提交。

(2) 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材料,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双方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并作为项目申报材料一并提交。

(3) 参与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不得参与申报,本重大专项专家组、专项办、总师办等相关人员,不得在任期内参与申报。

(4) 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5) 中央、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及港澳特别行政区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参与申报。

(6) 项目申报人员满足申报查重要求。

① 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骨干的申报项目(课题)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总数不得超过2个。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在研项目(课题)负责人不得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申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在研项目(课题)负责人和项目骨干不得因申报新项目而退出在研项目;退出项目研发团队后,在原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新的国家科技重大项目。

② 对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不超过400万元的“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和“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港澳台项目,不在限项范围内。

③ 对于本重大专项的项目(课题)负责人,需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限项目负责人和课题负责人)、卓越研究群体项目(原基础科学中心项目,限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成员)、基础科学中心项目(限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成员)、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限部门推荐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具有高级职称的主要参与者)实施联合限项,上述人员同期申报和在研的项目(课题)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项。

④ 项目任务书执行期(包括延期后执行期)到2026年12月31日之前的在研项目(含课题或任务)不在限项范围内。

2. 申报单位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 在中国大陆境内登记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法人单位或由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协商确定的港澳单位。国家机关不得作为申报单位进行申报。

(2) 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信用“黑名单”记录。

(3) 具有较强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并在项目中承担实质性研究任务,有明确的考核指标,研究任务和经费要相互匹配。

3. 其他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1) 项目所有参与单位应提供单位资质、研发能力、科研条件、科研人员等足以支撑所承担的研究任务的说明材料,作为项目申报材料一并提交。

(2) 基础前沿类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下设课题数不超过5个,项目参与单位总数不超过10家;技术开发类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下设课题数不超过5个,项目参与单位总数不超过10家,对于技术开发难度大、研发周期长的项目可适当延长,实施周期最长不超过4年,超过3年的项目应提供确需超过的必要性说明;应用示范类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4年,下设课题数不超过6个,项目参与单位总数原则上不超过15家,对于研发示范任务重,确需多方力量协同攻关且配套经费比例较高的项目可适当增加参与单位数量,总数应控制在20家以内,超过15家的项目应提供确需超过的必要性说明,上述必要性说明文件作为项目申报材料一并提交。

(3) 项目其他来源资金与中央财政资金投入比例应满足指南要求,明确其他来源资金(包括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投入方式,提供承诺函、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 应用示范类项目须落实示范应用保障条件(包括项目立项批复、示范应用保障承诺等),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 项目的具体申报要求,详见项目申报指南。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各申报单位在正式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前,可利用国科管系统查询相关科研人员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等在研项目(含课题或任务)情况。


政策奖励

煤炭重大专项坚持发挥中央财政经费的战略引导和资金牵引作用,采用前补助和后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进行中央财政经费支持。基础前沿类、技术开发类项目,除已在指南中明确为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的项目外,其他项目一般采用事前立项事前补助方式。应用示范类项目,除已在指南中明确为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的项目外,其他项目中涉及以科技成果产品化、工程化、产业化为目标任务的课题,主要采用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其他课题可采用前补助方式。基础前沿类项目配套经费与中央财政经费比例不低于1:1,技术开发类项目配套经费与中央财政经费比例不低于3:1,应用示范类项目配套经费与中央财政经费比例不低于4:1。


申报程序

本指南所涉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采用一轮申报的程序,项目申报评审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1. 项目申报。

申报单位根据指南相关申报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http://service.most.gov.cn,以下简称国科管系统)一次性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含预算书),阐述说明申报项目的目标和指标、创新思路、技术路线和研究基础等(申报材料要求详见国科管系统内说明)。从指南发布日到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日不少于50天。

申报材料应包括相关协议和承诺。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应与其他参与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协议签署时间;所有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课题负责人须签署诚信承诺书,所有参与单位要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等要求,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杜绝夸大不实,严禁弄虚作假。

申报材料须经相关单位推荐。各推荐单位加强对所推荐的项目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按时将推荐项目通过国科管系统统一报送。

2. 主责单位受理项目申报材料。主责单位根据年度指南要求开展项目申报受理,对申报材料规范性、申报单位和项目(课题)负责人资格等进行形式审查。

3. 项目评审。主责单位组织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团队参加项目评审,通过后予以立项。


申报材料

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http://service.most.gov.cn,以下简称国科管系统)一次性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含预算书),阐述说明申报项目的目标和指标、创新思路、技术路线和研究基础等(申报材料要求详见国科管系统内说明)。

1. 由指南规定的推荐单位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参与单位资质、研发能力、科研条件、科研人员等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推荐函。

2. 申报单位同一项目须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3. 项目申报书、实施方案内容与申报的指南方向相符。

4. 项目申报书、附件及预算申报书按格式要求填写完整。


申报时间

2026-07-30 至 2026-09-04

其他

1. 组织申报的推荐单位:

(1) 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主管司局;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能源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

(3) 原工业部门转制成立的行业协会。

2. 各推荐单位应在本单位职能和业务范围内推荐,对所推荐的项目及参与单位加强审核把关,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等负责。申报单位同一个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次推荐和重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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