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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2026年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申报

支持对象

试点工作拟分三批(2024-2026年)实施,建设期限为三年。后续年度根据实施情况确定试点规模,并优先支持政策未覆盖省符合条件的城市。

1. 推动城乡商贸流通融合发展。支持骨干市场设施升级、信息化改造等,提升集散、跨区域调运和宏观调控水平,加强标准化菜市场改造。支持建设改造区域冷链物流基地,增强冷藏、加工、配送等综合能力,连接产地、销地和集散地,与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产地冷链保鲜设施等错位衔接,畅通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支持商贸流通领域物流标准化、智慧化改造,推广智能仓配、自动分拣、无人配送等设施设备,发展第三方物流,提高流通效率。

2. 建设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聚焦生活必需品重点品种,建设改造流通保供重大设施,优化网络布局。提升农产品批发市场流通保供能力,增强储存、加工、分拣等功能。提高骨干仓储加工配送能力和效率,布局一批区域应急保供中心仓。强化消费终端网络网点建设,提升末端配送、应急投放能力。完善生活必需品储备调控体系,加强肉、菜、小包装和应急食品等储备建设。改进信息监测和预测预警。建设改造“平急两用”备用场地等,预置部分设备设施。

3. 完善农村商贸流通体系。支持改造升级乡镇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等,发展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完善农产品商品化处理设施,促进农村消费和农民收入双提升。支持健全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改造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站点,发挥邮政、供销和农村经销商网络优势,整合消费品、农资下乡和电商快递资源,大力发展共同配送,降低农村物流成本。

4. 加快培育现代流通骨干企业。支持传统批发零售企业数字化转型,整合线上线下营销网络,发展集中采购、统仓统配、即时零售等,向社区和村镇延伸服务。大力发展现代供应链,依托骨干流通企业建设数字供应链服务平台,提供国内外市场开拓、品牌孵化、集采集配等服务,为中小企业发展赋能。鼓励骨干流通企业与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生活服务业跨界融合,构建产供销储运协同供应链,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5. 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统筹使用补助资金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支持家电等耐用消费品以旧换新。支持新建、改扩建废旧家电专业型分拣中心以及包含废旧家电家具等业务的综合性再生资源分拣中心,拓展再生资源集聚、分拣、消纳等功能。支持以县城和乡镇为重点,结合县级物流配送中心、乡镇商贸中心等升级改造,建设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中转站点或配套设施,畅通家电消费循环。


申报条件

试点城市申报范围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各省(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省会城市和其他地级市,优先选择工作基础好、带动作用强、提升潜力大的城市。


政策奖励

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给予定额补助。其中,直辖市4亿元左右,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3亿元左右,其他地级市2亿元左右。


申报程序

1. 地方组织申报。各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摸底,每年推荐1个城市参加试点申报工作。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单独申报。省级部门要指导申报城市编制三年期实施方案,系统梳理本地商贸流通、再生资源回收、流通保供等发展现状、卡点堵点和短板,提出针对性工作思路和举措,明确目标任务、量化指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机制等确定拟支持项目。各省应于当年5月10日前将加盖公章的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纸质版和PDF版(光盘刻录)报商务部、财政部,逾期或未按程序要求报送的,视同自动放弃。

2. 评审确定试点。商务部商财政部组织竞争性评审,按程序进行公开公示,择优确定试点城市。评审重点考察城市商贸流通、再生资源回收、流通保供等工作基础、发展潜力、政策环境以及实施方案的成熟度。方案要求工作思路清晰、目标可量化、措施可操作、制度机制完备等,并须充分体现“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要求,将促进流通发展与保障流通安全有机结合。对第一批试点城市,申报城市所在省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和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等相关资金使用情况将作为评审的重要参考。省级部门根据反馈的评审意见,指导入围城市修改完善方案后,以省级人民政府函形式报送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实施方案是后续绩效评价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原则上不作调整。如确需调整,应按程序重新进行备案。


申报材料

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编制提纲:

1. 基本情况

(1) 申报城市基本概况。本市在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如国家中心城市、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城市、国际消费中心城市、自由贸易试验区、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国家级产业集群等)中的定位;在全国以及跨区域农产品、生活必需品、工业制造品、消费品等流通大格局中的节点地位;本市重点产业结构和布局、经济发展状况以及人口、行政区划、居民消费等基本情况。

(2) 商贸流通发展情况。本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情况,包括批发零售业、农产品流通、农村市场、骨干流通企业等,涉及网络布局、设施建设、行业规模、新业态新模式等基本情况。本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工作开展情况,以及规划、财税、金融、土地等配套政策,组织领导和其他工作保障机制。

(3) 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情况。本市流通保供底数,包括米、面、油、肉、蛋、菜、奶(含婴幼儿配方奶粉)、方便食品(如方便面、火腿肠、瓶装水)等生活必需品日常供应总量、人均供应量、重要流通保供节点和网络、干线物流配送、政府储备和商业库存、骨干流通保供队伍及应急供应情况等,生活必需品自产、外埠调运及来源情况等。本市流通保供体系建设组织实施情况,包括有关政策文件、工作机制、责任分工、政府投入、配套政策、社会参与情况等。同时,介绍本省生活必需品保供有关情况,以及本市在辐射带动全省和周边地区保供中的地位和作用。

(4) 再生资源回收情况。本市再生资源网络规划布局情况,包括废旧家电家具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和转运集散中心布局、生活垃圾分类和再生资源回收“两网融合”、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设置等。回收企业培育情况,包括流通企业促进废旧家电家具回收、家电售后服务领跑企业培育、有效赋能前端分散回收主体等。回收模式创新情况,包括开展“线上预约、线下回收”服务、“以车代库”定时定点流动回收等。同时,介绍本市再生资源回收地方性法规、重点联系企业制度、政策支持、联合执法、宣传动员等保障措施情况。

2. 存在的卡点堵点和短板

(1) 商贸流通方面。梳理本市商贸流通体系建设中存在的卡点堵点,找准差距和短板,并对问题原因进行分析。问题包括城乡商贸流通网络布局、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批发零售业等发展情况、数字化标准化绿色化转型、现代供应链发展等客观问题,以及规划制定实施、机制建设、政策环境等工作不足。

(2) 流通保供方面。梳理近年来,在应对疫情、洪涝、地震等各类突发事件时,本市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作用发挥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分析查找关键环节的短板、弱项。本市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过程中,遇到哪些困难和阻碍。同时,梳理提出本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存在的主要卡点、堵点、问题和挑战。

(3) 再生资源回收方面。梳理本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过程中的难点和挑战,本市是否存在对回收网点设施公益属性认识不足、未将废旧家电等回收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限制回收车辆通行以及废旧家电私拆乱拆等问题。总结推进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如缺少回收经营主体、物流运输难、仓储费用高等。

3. 总体思路和目标

(1) 总体思路。概括描述本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建设“蓝图”,重点说明工作定位、发展方向、工作路径和抓手,如何衔接国家或区域重大发展战略、全国现代流通和物流体系;如何推动城市产业转型或产业承接、联通国内国际市场等;如何服务本地商品流通和民生消费;如何保障本地生活必需品供应,并辐射带动周边及相关地区;如何健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促进家电家具等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思路应体现区位特征、功能定位、城市特点、产业特色等。

(2) 总体目标和分解目标。结合总体思路,填写附件《总目标及年度分解目标》,其中约束性指标须紧扣“推动城乡商贸流通融合发展、建设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完善农村商贸流通体系、加快培育现代流通骨干企业、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5项基本任务,由城市结合实际填写总目标和年度分解目标,并接受商务部、财政部绩效评价和验收抽查;自选指标由城市根据自身发展情况、拟开展的工作等确定,自行组织评价验收。

(3) 重点任务及相关举措。根据上述工作定位和总体思路,结合现状和问题,提出重点任务举措。其中,1-5项为试点工作基本任务。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其他落实举措,丰富政策体系。

① 推动城乡商贸流通融合发展。

1) 将农产品批发市场、菜市场等纳入城市发展规划,根据农产品流通规模、人口分布等因素,合理规划布局农产品批发市场数量,明确功能定位,避免重复建设和恶意竞争。试点城市培育1-2个骨干农产品批发市场,支持改造一批标准化菜市场,形成“骨干市场+区域市场+菜市场”错位衔接的农产品市场体系。

2) 建立农产品批发市场、菜市场等的公益性保障机制或措施,协调解决用地难等问题,鼓励采取产权回购、购买服务、出资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等方式,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规范市场设施环境、经营管理和食品卫生等要求。

3) 根据实际需求建设改造区域冷链物流基地,合理规划建设规模、功能结构,统筹做好与现有冷链物流枢纽(园区)的错位衔接,积极对接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流通企业,提高设施利用效率,增强项目持续运营能力。

4) 提高标准托盘、果蔬周转筐等物流载具使用率,推动与标准托盘相配套的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探索建立标准物流载具循环共用体系,鼓励带托运输。

② 建设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

1) 改造升级农产品批发市场相关设施设备,完善检测、检验、安全、卫生、防疫等设备,增强储存、加工、分拣等配套服务功能。

2) 建设改造仓储配送中心、城外周转基地等,集成长期仓储、区域分拨、集中加工、分拣包装、城市配送等功能,扩大保障辐射范围,强化跨区域调配。

3) 强化消费终端网络网点建设,依托大型流通保供企业,织密应急投放网络,提升末端配送、应急投放能力。加强网络网点信息化建设,提高数字化管理水平。

4) 完善生活必需品储备调控体系,强化地方肉、菜、蛋等储备建设,健全小包装食品、方便食品等应急食品储备,完善储备品种,优化储备布局。鼓励保供企业适当增加生活必需品商业库存。

5) 改造升级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平台,拓展生活必需品量价监测样本,应用智能采集、分析技术,加强市场行情、灾情等协同分析,提高预测预警、应急响应和指挥调度能力。

6) 完善商务领域“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每个城市布局至少1个生活必需品交易备用场地、2个区域应急保供中心仓(含城郊大仓基地)、2个生活物资临时转运接驳站,加强设施协同,提升平急转换能力。

③ 完善农村商贸流通体系。

1) 加强规划引导。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考虑县域商业设施建设用地,鼓励有条件的县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商业网点布局专项规划,完善配套措施。

2) 完善县乡村商业网络。建设改造县级综合商贸服务中心、乡镇商贸中心(集贸市场、乡镇大集)、农村便民商店,对县(区)乡(镇)村基本实现全覆盖。

3) 健全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基本实现县(区)有快递和商贸物流配送中心,乡镇有快递物流站点,村村通快递,县域共同配送比例达到30%以上。

4) 推动县域流通企业转型升级。每个县级行政区培育不少于1家限额以上县域商贸流通企业。鼓励在县域和中心乡镇发展即时零售、连锁经营等新模式。

④ 加快培育现代流通骨干企业。

1) 建立骨干企业阶梯培育机制。针对企业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类型需求,建立梯度培育体系,在批发零售、供应链、电子商务等领域培育一批现代流通骨干企业。将骨干企业培育与试点工作有机结合,鼓励骨干企业发挥更大作用,统筹推进城乡商贸流通体系建设与运营。

2) 加快传统批发零售业转型升级。鼓励传统批发企业、商品市场从单一商品交易商向综合服务商转变,发展品牌联盟和联合采购平台,向生产和零售环节延伸服务。引导零售企业加快数字化转型,整合线上线下营销网络,打造自有品牌,发展连锁经营,扩大优质商品和服务供给。

3) 大力发展现代供应链。立足本市资源禀赋和特色优势产业,依托骨干流通企业打造不少于1个本地供应链服务平台,整合上下游资源,提供集中采购、市场开拓、品牌培育和数字化转型解决方案,增强供应链协同效应,为中小流通企业发展赋能。

4) 加强骨干企业政策扶持。制定完善骨干流通企业一揽子扶持政策,鼓励骨干企业通过强强联合、兼并重组,实现做大做强。引导供应链领军企业加强与本地重点产业深度融合,提供集成化服务,推动延链、补链、强链建设,提高产业集群竞争力。

⑤ 建设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1) 推动家电以旧换新。以便利城乡居民换新为重点,统筹推进健全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和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打通废旧家电回收“静脉循环”堵点,畅通家电更新消费循环。

2) 加强回收网络规划布局。参照《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合理设置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街道(乡镇)中转站和区域性分拣中心,每个区(县、旗)原则上建设改造不少于1个废旧家电等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将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纳入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和再生资源回收“两网融合”。

3) 培育再生资源回收龙头企业。培育或引进至少1家具有一定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处理能力的大型企业,废旧家电回收企业年回收量30万台以上(中西部地区可适当降低要求)。回收企业在当地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由正规拆解渠道处理。

4) 探索创新回收模式。支持回收企业推动回收服务进街道、进社区,鼓励通过“线上预约、线下回收”等方式开展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在不具备条件设置固定回收网点的区域推广“以车代库”等回收模式。

5) 完善保障措施。将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设施纳入地方公共基础设施用地范围,保障合理用地需求。保障废旧家电家具等回收车辆合理路权,对车辆配备、通行区域、上路时段等予以支持和规范。

4. 项目实施计划

从地方实际出发,统筹中央财政、地方投入和社会投资,鼓励将商贸流通领域地方投入及社会化投资重大项目一并纳入试点工作,放大政策效应。各地可结合实际,选择整批或分批推进项目建设,有关项目应于试点建设期内完成。2024年拟支持项目应明确项目名称、承建主体、实际投资和财政补助额、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等具体信息。未确定项目做好评估,分批纳入储备库。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商业地产、流量宣传、一次性奖励等支出。

5. 保障措施

(1) 组织领导机制。发挥省级部门统筹作用和试点城市党委政府组织领导优势,建立负责同志牵头、多部门统筹协调机制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牵头人、组成单位、责任分工、日常调度等情况。

(2) 资金管理制度。省级部门结合中央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建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试点验收办法等。加强资金动态监管,对资金使用中发现的违规、长期闲置等问题,及时纠正或按规定收回。指导试点城市细化试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支持标准,明确支持重点、建设内容、后续运营管理要求等,加强资金统筹集约使用,提高项目的可持续性。

(3) 项目监管机制。省级部门指导试点城市完善项目立项、资金拨付、项目验收等管理制度,明确项目选择依据,履行集体决策、公开公示等程序。建立省市区(县)日常监督机制,明确日常监管责任主体、频次、范围等具体要求。引入审计、监理咨询等第三方机构,规范重大决策过程,加强资金和项目审核。

(4) 其他保障措施。省级部门指导试点城市结合前期工作,提出现代商贸流通相关规划或政策保障工作考虑,包括城乡商业网点、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再生资源回收、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物流、现代供应链等相关规划或政策保障措施。

6. 总目标及年度分解目标表。


申报时间

2026-04-13 至 2026-05-10

其他

1. 2026年试点申报范围为省会城市和其他地级市,已入选2024、2025年试点的城市不得重复申报。全国拟支持不超过20个试点城市,优先支持政策未覆盖的省(区、市)符合条件的城市。

2. 有关省前两批试点城市资金拨付进度、中期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2026年试点评审的重要参考。各地不得委托财政部、商务部及其所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署名或者不署名)参与项目的实施方案编制等申报工作,一经查实,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已经通过竞争性评审入围的,取消入围资格;已经获得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的,予以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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