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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批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申报

支持对象

(1)服务重点行业和领域包括装备、石化化工、钢铁、有色、建材、轻工、纺织、食品、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仪器仪表、安全应急、民用爆炸物品、民用航空、船舶与海洋工程、绿色环保、人工智能、元宇宙、脑机接口、量子信息、新型储能等;

(2)服务范围主要包括计量检测、标准验证与检测、质量可靠性试验检测、认证认可、产业信息、知识产权、技术成果转化等。


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主要从事产业技术基础服务(60%以上业务与产业技术基础服务相关);

(3)具有完善的运行机制;

(4)行业内公信度高、服务面广、示范带动作用强,具有不少于1年的产业技术基础服务经历和至少3项具有行业影响力的服务案例,与产业联盟、行业协会、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行业机构合作紧密;

(5)拥有高水平专业人才队伍,具有高水平学术带头人或技术带头人,从业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硕士或中级职称以上专业人员比例不低于50%,60%以上的人员具有从业资质和科研成果;

(6)具备提供产业技术基础服务所必需的固定场所和基础设施,技术服务仪器设备(含软件)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或年相关服务收入超过1000万元;

(7)具有较高的技术能力。近3年来承担过国家级或省部级项目,包括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产业信息发展、行业知识产权发展研究,或其他具有影响力的产业技术基础相关项目。


政策奖励

资质荣誉。


申报程序

(1)组织申报。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央企集团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组织符合要求的单位申报。

(2)审核推荐。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央企集团对申报单位的申报书进行初审、择优推荐。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总数不超过8个,计划单列市推荐总数不超过5个,央企集团推荐总数不超过1个。请于2025年12月26日前将推荐函(含推荐汇总表)和申报书(含证明材料)纸质版一式2份和电子版光盘1份寄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8号楼11层,100846,张翠,010-68207742,18612691313。

(3)遴选认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初评和专家评审,视情抽取部分单位实地考察,对通过评审且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平台名录并予以公布。


申报材料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申报书》

(1)申报单位基本信息;

(2)申报单位研究和服务能力;

① 专业服务资质和专利情况:其他专业服务资质情况请择要填写通过认可或认证的证书号和证书颁发机构,所填写资质都需附资质证明材料。

② 主要公开出版物(名称、刊物号)。

③ 近3年主要项目成果:如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励或填补了国内外空白的成果,应附获奖证书或成果鉴定证书复印件。

④ 近3年主要服务成果:指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的具体实例,应包括服务单位名称、服务支撑工作的内容和时间、服务单位在得到服务支撑工作前后的效益效果对比等内容。

⑤ 仪器设备设施、软件和数据资源情况:请列举提供服务所需的试验和分析设备、专业软件工具、专业数据资源等仪器设备和分析工具的名称、数量及原值。

⑥ 人才队伍及培养情况:指从事产业技术基础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情况。

 

(3)基本运行情况;

① 建设的必要性:请列举服务平台的建设符合产业发展需要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② 服务功能:请描述服务平台现有的业务范围及主要功能,列举服务平台的关键技术能力及核心竞争力。

③ 软硬件及人才:请描述服务平台的软硬件设施建设情况,服务人才的数量、层次、结构及培训情况等,并阐述软硬件基础及人才队伍对平台发展的支撑情况。

④ 服务开展情况:从支持创新链和产业链的角度,描述服务平台公共服务和商业服务的开展情况及用户反馈情况,与行业内相关机构(如产业联盟、行业协会、科研院所和企业等)的合作关系和交流情况,对行业或区域资源整合、推广、辐射及带动服务的能力等。

⑤ 管理运行模式:请描述服务平台的市场化运营模式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等管理运行机制。

⑥ 发展目标及重点工作:请描述服务平台近期(1-3年)及远期(3-5年)的发展目标、工作思路、工作重点、保障措施,以及预期效果。

(4)推荐单位意见:推荐单位应填写对申报单位在技术研究、公共服务模式、机制等方面的评价意见。

(5)根据申报书填报内容,还应当附相关支撑材料:

① 申请单位的法人资质证明(复印件);

② 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需由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

③ 取得相关专业服务资质证书复印件;

④ 近3年承担国家级、省部级重要项目清单;

⑤ 近3年主持制修订国家、行业标准和计量技术规范清单;

⑥ 相关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

⑦ 近3年与企业签订服务协议(合同)的项目清单;

⑧ 主要服务设施、仪器设备、软件或数据资源清单(设备名称、生产厂商及原值,申报单位拥有的设备是否自行研制需标明);

⑨ 主要服务人员名单(姓名、学历、职称、专业资质、职务等);

⑩ 各类获奖证书或成果鉴定证书复印件;

⑪ 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申报单位在填写上述材料时,运营满3年的,填近3年情况;运行不满3年的,按实际运营情况填写。申报书须标明目录页码并装订成册。


其他

(1)服务平台应当加强制度规范建设,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社会监督,完善市场化运作机制。

(2)服务平台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不断提高业务能力、服务开放水平,结合发展实际提升数据开源共享水平,密切关注产业发展动态和技术趋势,探索新业务模式和商业模式,及时调整、优化服务内容,强化数据应用效能,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赋能企业发展。

(3)服务平台应当于每年一季度末根据上一年度的能力建设、服务运营情况及本年度工作目标和计划等填报《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年度运行情况表》,通过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集团)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4)服务平台负责人、隶属关系、服务行业领域或服务范围等事项变更,应及时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集团)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集团)审核同意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服务平台依托单位出现合并拆分等法人主体重大变更,须重新认定。

(5)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服务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平台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分为年度评价和综合评审。

① 年度评价。对已列入名录的服务平台,每年开展评价。按本办法第十六条及时将上一年度能力建设和服务运营情况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建专家组进行评价,并形成年度绩效评价成绩。成绩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年度评审结果将作为综合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② 综合评审。服务平台每3年开展一次综合评审,参加综合评审的服务平台当年不参加年度评价。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组建专家组进行材料审查和服务平台集中答辩,视情况进行现场考察。

综合评审成绩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对综合评审结果予以确认,并对成绩优秀的服务平台视情况给予政策倾斜支持。成绩不合格的服务平台需进行为期1年的整改,并应于次年度参加综合评审。若不参加次年度综合评审或评审成绩仍不合格将移出名录,并公布。

(6)被认定为服务平台的单位,其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再授予服务平台资格,对其已认定为服务平台的分支机构原则上将移出名录。

(7)已列入名录的服务平台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其从名录中移出并公布,3年内不受理其申报。

① 无故不参加评审;

② 申报或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

③ 无法正常运行或提供服务;

④ 出现安全责任事故、违法违规行为等造成社会严重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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