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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长治市新型研发机构申报知

支持对象

长治市内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的独立法人机构。


申报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申报单位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已经注册或登记,运营正常。

(2)发展方向明确。面向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基础产业升级的重点领域,以开展产业技术研发活动为主,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和明确的研发方向,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方面特色鲜明,具备产业服务支撑能力。

(3)实行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具有灵活的人才激励机制、开放的引人和用人机制;具有现代化的管理体制,拥有明确的人事、薪酬和经费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市场化的决策机制和高效率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等。

(4)具备一定的研发基础条件。具备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20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万元。

(5)具有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结构合理稳定,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15%且不少于5人。

(6)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自我造血能力,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出资方投入和主营业务收入等能够保障机构的管理运行、研发创新、建设发展需要。

(7)具有稳定的研发投入。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10%且不低于50万元。

(8)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消防安全标准。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等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场所通过消防验收、检查、许可,涉及危险物品、特种作业等的须取得相关许可证,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资质和能力。

(9)近一年内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学培训、园区管理等活动,以及单纯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单位原则上不予受理。


政策奖励

(1)资金奖励。

① 长治市奖励

对首次认定为省、市新型研发机构的,一次性分别最高奖励20万元、10万元。

政策依据:中共长治市委办公室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办发〔2022〕15号)

② 潞州区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

政策依据: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潞州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潞州政办发〔2021〕68号)

③ 潞城区奖励

对新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资助。

政策依据: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潞城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潞城政办发〔2020〕38号)

④ 上党区奖励

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新型研发机构各支持科研经费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

政策依据: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上党区支持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奖励支持办法的通知(长上政发〔2024〕24号)

⑤ 经开区奖励

1)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2)对国家级研发机构整建制迁入经开区的,给予1000万元资助;与地方联建、合建的,给予500万元资助;对央企、省部级及国家重点院校研发机构整建制迁入经开区的,给予500万元资助,与地方联建、合建的,给予300万元资助。

政策依据:长治经开区管委会关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奖励办法(暂行)

⑥ 晋创谷·长治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创谷·长治”创新驱动平台建设工作方案和促进“晋创谷·长治”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长政发〔2024〕15号)

⑦ 沁源县奖励

鼓励企业建立技术研发机构,对当年建立研发中心、技术中心的奖励5万元;被认定为市级以上技术研发中心的给予2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沁源县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十条措施(2023年11月23日)

(2)市新型研发机构可按要求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基地和人才计划,可以牵头承担各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鼓励市新型研发机构创办领办各类创新平台和人才团队计划,可依照省、市出台的相关文件精神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3)符合相关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可依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等政策。

(4)可依照省科技厅和我市出台的相关文件精神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申报程序

(1)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发布市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通知,明确申报单位需提交的文件材料等相关要求,启动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工作。

(2)自评申报。对照本办法和申报通知,自评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申报,并提交至推荐单位。

(3)审核推荐。各县区科技局(发科局)及高新区、经开区为推荐单位。推荐单位应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提出推荐意见,出具推荐函,并在申报材料上加盖公章,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送至市科技局。对在工作中发现的具备申报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条件的单位,可直接申报省级新型研发机构。

(4)资格初审。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论证环节。

(5)评审论证。评审论证包括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等多种形式。市科技局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评审标准和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具备条件的推荐单位可在市科技局指导下开展本辖区内的评审论证工作。

(6)结果公示。市科技局根据评审论证情况提出认定意见,并在市科技局网站进行公示。

(7)审定发布。对公示无异议的申报机构,由市科技局统一发文公布。


申报材料

《长治市新型研发机构申报书》:

(1)信用承诺书;

(2)单位基本信息;

(3)单位人员及科研基础信息;

(4)科研项目、成果产出、社会效益;

(5)机构简述:

① 机构简介(简要介绍建设模式、组织架构、股权结构等);

② 发展战略和目标定位(围绕面向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基础产业升级的重点领域制定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主攻方向、定位、实现途径等作说明。可提交机构的发展规划作为附件);

③ 体制机制创新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决策机制、运行机制、激励机制、引人用人机制、人事薪酬机制、管理机制、研发机制、成果转化机制等。可提交有关制度文件作为附件。);

④ 现有基础、能力及研发优势(包括但不限于产学研合作平台、项目及模式,核心技术、人才团队,成果转化成效及典型案例等);

⑤ 未来研发投入及经费来源情况。

(6)附件清单(带*的为必须提供附件):

① *人才激励机制、引人和用人机制及人事、薪酬和经费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等;

② *研发人员清单(专家称号、姓名、证件号码、性别、学历、职称、职务、专业、是否常驻、所在单位、联系电话等)及相关印证材料;

③ *万元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清单 (包含仪器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单价(万元)、购买时间、经费来源等)及相关印证材料;

④ *上一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

⑤ *年度财务账簿中研发支出明细账;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事业单位提供决算报表)。财务审计报告需有防伪验证码,财务审计报告中未披露研发费用的,须单独出具专审报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中未披露研发人员及职工薪酬的,须提供2023年度6月、12月的工资细表及会计凭证;。

⑥ 创新平台清单(包含创新平台名称、认定时间、认定单位、级别等)及相关印证材料;

⑦ 近三年立项的县级以上科研项目清单(包含立项批准单位、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财政支持金额、立项时间等)及相关印证材料;

⑧ 有效发明专利清单(包含专利号、IPC主分类号、专利名称、专利发明人、申请年度、授权年度、授权国别或地区等)及相关印证材料;

⑨ 近三年论文清单及相关印证材料;

⑩ 近三年制定标准清单及相关印证材料;

⑪ 近三年获得的科技奖励清单及相关印证材料;

⑫ 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清单(包括成果接收方、转化收入、转化方式等)及相关印证材;

⑬ 其他支撑材料(近三年创孵企业、大型仪器共享、服务企业、产业创新联盟及行业协会等,也可自行补充)。


申报时间

2025-05-08 至 2025-07-15

其他

经认定的市新型研发机构有效期为3年。

(1)各推荐单位按照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要求,认真审核,严格把关。要注意把关四个方面:一是量化指标必须符合相关条款数据要求;二是必须建立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三是必须具备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且发展方向明确;四是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消防安全标准,近一年内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2)申报单位必须严格履行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确保申报材料和相关数据真实、准确。对于申报中存在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申报或认定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产生不良后果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县区可聚焦基础产业、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培育发展,大力培育发展具备仪器、装备、场地等必要条件,实质性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衍生孵化和技术服务等工作的地方(行业)类新型研发机构,积极申报省、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

(4)市新型研发机构一经认定,即为省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单位。

(5)对市委、市政府决定重点支持的机构或产业发展急需的机构,市科技局可根据需要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单独组织论证。

(6)市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认定工作不委托或指定任何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办理相关业务,市科技局严厉打击“黄牛”“黑中介”等破坏营商环境行为。

(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① 重大事项变更导致资格失效的;

② 资格期满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③ 年度绩效评价结果连续2次考核不合格的;

④ 逾期未报送资格期满绩效评价材料的;

⑤ 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经核实严重影响认定、评价结果的;

⑥ 因严重违法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的;

⑦ 不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消防安全标准,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较大环境事件的;

⑧ 发生严重违背科研伦理、严重科研诚信问题的;

⑨ 因其他严重失信行为被纳入社会信用“黑名单”的;

⑩ 机构法人资格被依法终止的。

(8)被撤销市新型研发机构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不再享受市新型研发机构相关支持政策,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定市新型研发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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