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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基金投向评价

支持对象

投向评价对象包括通过预算出资、安排资金并委托国有企业出资的政府投资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以及注资国有企业并明确相关资金专项用于对基金出资、按照政府出资有关要求管理的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


申报条件

评价指标体系坚持定量评价和定性分析相结合,覆盖基金运营管理全流程。指标体系包括3部分、13个具体指标。

1. 政策符合性指标(权重60%),主要评价基金在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支持科技创新和促进成果转化、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支持绿色发展、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和促进民间投资、壮大耐心资本、带动社会资本、服务社会民生等方面发挥的作用,推动基金立足政策性定位,更好服务国家发展大局。

2. 优化生产力布局指标(权重30%),主要评价基金落实国家区域战略、重点投向领域契合度及产能有效利用情况等;

3. 政策执行能力指标(权重10%),主要评价资金效能情况及基金管理人专业水平等。推动实现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和专业化管理的有机统一。

评价指标体系设置投向领域负面行为清单。


政策奖励

对于最终评价结果排名靠前的基金综合采取通报表扬、示范推广、项目推介、要素保障等激励举措。鼓励国家级基金对评价结果排名靠前的地方基金在出资参股、项目投资等方面加大合作力度。鼓励各地方引导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与评价结果排名靠前的基金优先合作,对符合条件的优质项目在并购重组方面提供支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向最终评价结果排名靠前的基金推送重点政府投资项目和优质民间投资项目清单,引导金融机构增加配套融资、降低融资成本,加强投融资合作对接。有关部门可在基金出资、管理费、收益分配等方面对最终评价结果排名靠前的基金予以适当优待。


申报程序

1.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突出基金投向政策取向评价、覆盖基金运营管理全流程、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评价指标体系,并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最新要求和宏观政策最新取向等动态调整。

2. 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中央结算公司依据已登记的信用信息,对评价对象开展初评,将发现的基金投向不符合要求、信息登记不完整等有关情况,按基金审批层级及时通报国家级基金主管部门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会同具体基金管理部门督导有关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限前作出说明、补充信息、提供整改情况,对出现的不可抗力情形可一并进行说明。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地方补充说明、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确认和现场抽查,并据此确定投向最终评价结果。

3.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最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通报省级政府、有关部门、评价对象和有关金融机构,并通过登记系统发布。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将最终评价结果通报至下级政府和具体基金管理部门。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将最终评价结果与基金信用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


申报材料

相关材料。


申报时间

2025-12-31 至 2030-12-31

其他

1. 以下行为纳入政府投资基金投向领域负面行为清单。一是《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的工作办法(试行)》印发后,新增投向不符合其中第四条、第五条相关要求,或者存在第六条明确禁止的投资行为;二是投向国家实施产能调控行业领域的一般性产能建设项目;三是政府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严重失信行为;四是政府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出现重大负面舆情,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引发社会稳定风险;五是经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后须纳入投向领域负面行为清单的其他行为。

2. 政府投资基金投向评价实施“穿透式”评价。对于母子基金,母基金评价得分等于直投资金部分与各子基金投向评价得分按资金比例的加权平均。

3. 统筹考虑投资于不同阶段企业的政府投资基金特点,合理设置指标体系。指标体系既体现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支持优化生产力布局,又充分体现长期资本、耐心资本作用,促进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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