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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

支持对象

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申报条件

1. 企业组织形式。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现代的管理制度。也包括直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副产品产地批发市场。

2. 企业经营产品。符合全市农业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要求,包括大宗粮食作物、优质杂粮、中药材、畜禽、蔬菜、果品、种子、酿品、饮品、饲料、主食糕点、功能食品、保健品、水产品、林木产品、园艺植物、以初级农产品为原材料的手工艺品等优势产业或优势产品(包括农产品的保鲜、储存、加工、流通以及市场开发、农业生产性社会化服务组织、涉农电商等)。

3. 企业规模。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近两年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600万元以上(重点帮扶县和脱贫地区企业达到400万元以上);休闲农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达300万元以上(重点帮扶县和脱贫地区企业达到200万元以上),年接待量超过3万人次(重点帮扶县和脱贫地区企业超过2万人次);农产品流通及仓储企业年交易额在2000万元以上;涉农电商企业年交易额100万元以上。

对一些产品竞争优势明显、市场发展潜力较大且对农民增收具有较强辐射带动能力的企业,以及农业外向型企业其经营规模可适当放宽标准。

4. 企业带动能力。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通过原料采购、订单生产等方式直接带动,以及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农业经营主体合作等间接方式带动农户合计在800户以上(重点帮扶县和脱贫地区企业达500户以上)。

5. 产品竞争力。企业主营产品市场潜力大,生产工艺先进,与有关大专院校或科研院所建立有稳定的技术合作关系,有较强的创新机制。对于符合国家环保政策、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扶贫开发政策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

6. 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两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政策奖励

凡被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均可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和资金支持。


申报程序

1. 申报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行文上报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市直企业通过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向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推荐。

2. 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县级推荐文件和企业上报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和企业基本情况进行审核,并抽样开展实地考察。

3. 对审核通过的形成初步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名单并进行网上7日公示。

4. 公示无异议后的拟定名单报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办公会或局党组会研究同意后发文公布。


申报材料

申报龙头企业应提供企业基本情况。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企业资信情况由中国人民银行开具;企业的带动能力由企业提供采购协议、订单合同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证明;企业的产品质量安全情况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提供证明。


申报时间

2026-03-26 至 2026-12-31

其他

1. 申报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应当为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申报省级、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应当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2. 申报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单位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2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3.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主管机关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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