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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资金申报

支持对象

2025年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政策支持范围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4版)》(以下简称《目录》)全部领域。

(1)高端工业母机.

① 数控机床

② 铸造装备

③ 锻压装备

④ 焊接装备

⑤ 热、表面处理装备

⑥ 增材制造装备

⑦ 工业机器人

⑧ 其他成形装备

⑨ 高端工业母机核心系统和关键零部件

(2)电子专用装备.

① 集成电路生产装备

② 片式元件生产装备

③ 新型显示生产装备

④ 太阳能电池生产装备

(3)电力装备

① 核电机组

② 大型火电机组

③ 大型水电机组

④ 大型风电机组

⑤ 太阳能机组

⑥ 生物质能发电装备

⑦ 新型储能装备

⑧ 新型电力系统输配电装备

⑨ 电力装备核心系统和关键零部件

(4)大型矿山和冶金装备

① 千万吨级井工综采综掘成套装备

② 千万吨级大型露天矿用装备

③ 金属冶炼铸造装备

④ 金属压延及加工装备

⑤ 物料搬运及港口机械装备

⑥ 大型矿山和冶金装备核心系统和关键零部件

(5)大型石油和化工装备..

① 陆地油气钻采装备

② 油气管道集输装备

③ 千万吨级炼油装置

④ 百万吨级乙烯装置

⑤ 百万吨级精对苯二甲酸装置

⑥ 煤化工成套装备

⑦ 气体分离、压缩装备

⑧ 大型石油和化工装备核心系统和关键零部件

(6)先进节能环保装备

① 节水与水处理装备

② 大气污染治理装备

③ 固体废物处理利用装备

④ 先进节能环保装备核心系统和关键零部件

(7)先进轨道交通装备

① 动车组

② 铁路机车车辆

③ 铁路工程机械

④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

⑤ 先进轨道交通装备核心系统和关键零部件

(8)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

① 船舶

② 海洋工程装备

③ 海上油气钻采装备

④ 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核心系统和关键零部件

(9)航空航天装备

① 固定翼飞机

② 直升机

③ 无人机及其他航空器

④ 航天运载器..

⑤ 航天飞行器

⑥ 机场地面设备

⑦ 航空航天装备核心系统和关键零部件

(10)新型农业机械装备.

① 新型高效拖拉机

② 自走式收获机

③ 大型播种机

④ 植保机械

(11)大型工程机械

① 掘进机械

② 起重机械

③ 挖掘铲运机械

④ 路面压实与桩工机械

⑤ 安全应急装备

⑥ 大型工程机械核心系统和关键零部件

(12)新型轻工和纺织机械

① 食品机械

② 药品机械

③ 印刷机械

④ 织造机械印染整理机械

⑤ 化纤与非织造布机械

(13)高端医疗装备

① 手术装备

② 医学影像装备

③ 放射治疗装备

④ 体外诊断装备

⑤ 卫生应急装备

⑥ 高端医疗装备核心系统和关键零部件

(14)精密仪器仪表

① 仪器

② 仪表

③ 测量检测装备

(15)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配套及基础件

① 液压气动密封装置及系统

② 轴承

③ 传动系统及连接件

④ 控制部件及系统


申报条件

(1)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应满足《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要求,首批次新材料应满足《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要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中,整机装备原则上按照台(套)数方式支持;核心系统、关键零部件,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配套及基础件原则上按照批次数方式支持,其中高端工业母机、电子专用装备、新型农业机械装备、精密仪器仪表等单台(套)装备价值不高的整机装备可按批次数方式支持;航空发动机、船舶发动机等单件价值较高的核心系统、关键零部件等可按台(套)数方式支持。

(2)申请保险补偿的企业应为生产制造《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或《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所列产品的企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较强的设计研发、生产制造和产业化能力,具备专业较为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并掌握该产品研制的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近3年内在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未发生重特大事故,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最终用户单位不得为贸易商。


政策奖励

(1)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单个项目补偿资格有效期限不超过5年,保费补助资金额度上限不超过1亿元。按台(套)数方式支持的,依据单台装备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保费补助资金额度;按批次数方式支持的,依据装备价值5000万元赋额的一定比例计算保费补助资金额度。保费补助资金额度确定后不再因产品价格变化等因素调整。

(2)首批次新材料资格有效期限不超过3年,保费补助资金额度依据整批产品价值赋额计算,首批次新材料单个产品品种的保费补助资金额度上限不超过4000万元。保费补助资金额度确定后不再因产品价格变化等因素调整。

(3)中央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按照不超过实际缴纳保费(保费发票金额)的80%给予补助。生产制造企业提出资金申请后,存在产品交付异常、保险合同内容变更、保费扣减退还等情况,应将相应保费补贴资金按原渠道退回中央财政。


申报程序

(1)资格审定

① 企业申报。生产《目录》内重大技术装备的制造企业,按要求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所属中央企业集团提交申报材料。

② 推荐单位审核。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按要求对本地区或集团所属企业开展资格审核,重点审核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产品技术参数的符合性和价值合理性等,形成审核意见,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③ 部门复核。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复核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资格,并按装备价值的一定比例核定保费补助资金额度,有效期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复核,重点复核产品技术参数、产品价值及审查意见合理性等,确定产品补偿资格,并结合年度财政资合预算,综合考虑有关政策支持情况,根据产品价值的一定比例,明确保费补助资金额度。专家复核的资格审核结果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终形成产品补偿资格和保费补助资金额度后,按程序分送有关推荐单位,抄送财政部、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推荐单位应书面通知生产制造企业资格审定情况,包括产品补偿资格、保费补助资金额度、资格有效年限。

(2)资金申请

① 企业申请。通过资格审定,保费补助资金额度在有效期内,完成装备的制造、交付、投保与全额保费缴纳后,装备制造企业按要求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主管部门,金融监管局,所属中央企业集团提交申请材料。

② 推荐单位审核。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地方财政主管部门、金融监管局组织审核,中央企业集团会同承保单位所在地金融监管局组织审核,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重点关注涉及关联企业交易和保险费率使用合规性,形成审核意见,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和金融监管总局。

③ 部门复核。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金融监管总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复核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政策资金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按照不超过实际缴纳保费80%给予补助。


申报材料

(1)资格审定

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项目申报表,营业执照、装备销售合同、专利证明材料、第三方检测报告或含有关键技术参数的用户合格证明等材料复印件,企业相关自我声明等。如无法提供销售合同,则需提供申报装备价值证明材料。

① 申报表

由装备制造企业填写并加盖公章。

② 装备销售合同

1)装备须销售给最终用户,不能是企业自产自销产品最终用户单位不得为贸易商,涉及中间商的,则须提供装备制造企业至最终用户的全套合同复印件。涉及装备租赁的,须同时提供装备制造企业至最终用户的销售合同及租赁合同复印件。

2)合同应包含装备购买方、装备价值、技术参数、合同签订时间、买卖双方盖章页等信息,且内容清晰,不存在遮挡涂黑等情况。

3)装备名称、用户名称以及销售合同等与评审有关的关键重要信息如为外文,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繁体中文需同时提供简体中文注释,外币交易项目须提供参考汇率。

③ 专利证明材料

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或申报、受理材料。

④ 第三方检测报告或用户合格证明

1)第三方检测报告。提供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批准或者其授权部门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或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至少应包含《目录》所列技术参数,并有明确结论,且结论应为合格。

2)用户合格证明。提供由用户单位出具的合格证明,至少应包含《目录》所列技术参数。用户合格证明需加盖用户单位公章。若为海外用户,可用签字代替单位公章。

(2)资金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申请表、装备销售合同与交付证明、保单、保费发票、保费足额缴纳证明、企业相关自我声明、完税证明等。

① 申请表

由装备制造企业填写,装备制造企业与承保公司加盖公章。

② 装备销售合同

1)装备须销售给最终用户,不能是企业自产自销产品最终用户单位不得为贸易商,涉及中间商的,则须提供装备制造企业至最终用户的全套合同复印件。涉及装备租赁的,须同时提供装备制造企业至最终用户的销售合同及租赁合同复印件。

2)合同应包含装备购买方、装备价值、技术参数、合同签订时间、买卖双方盖章页等信息,且内容清晰,不存在遮挡涂黑等情况。

3)装备名称、用户名称以及销售合同等与评审有关的关键重要信息如为外文,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繁体中文需同时提供简体中文注释,外币交易项目须提供参考汇率。

③ 装备交付证明

1)由用户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的“装备交付证明”或同等效力材料复印件,且证明须标注装备型号与交付时间,

2)若用户为海外用户,单位公章可用签字代替,“装备交付证明”可用报关单或同等效力材料代替

3)对于购买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运输保险产品,“装备交付证明”可用发货单、货运合同或同等效力材料代替,

④ 保单与保费足额缴纳证明

1)投保单位须为装备制造企业,保险公司应使用经报送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通过特别约定或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改变经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涉及出口的产品,可按国际业务专属条款投保。

2)提供保单、保费发票与保费足额缴纳的银行流水复印件,发票、银行流水金额应与保单保费实收金额一致。

3)保单要素齐全,信息清晰可辨,装备信息、销售合同交易金额等内容应列出且与销售合同一致,如为外文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

⑤ 产品完税证明

由税务机关开具的相关装备或上年度企业完税证明,

(3)推荐单位报送材料

推荐单位需报送加盖推荐单位公章的资格审定和资金申请汇总表、资格审定和资金申请意见表,以及企业报送材料。


申报时间

2025-09-09 至 2025-10-20

其他

(1)装备制造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业务管控,确保材料真实、完整、有效、准确。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骗取保险补偿资格和资金的,3年内不得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项目,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2)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会同地方财政主管部门、金融监管局要严格审核把关、落实管理要求,按职责和权限逐层审核,维护好政策的严肃性。

(3)请各推荐单位确定本次政策实施工作联系人,并于2025年9月20日前将联系人姓名、单位及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反馈至stt@prim.com.cn。

(4)请各推荐单位将报送材料排序,在封面加盖公章,于2025年10月20日前报送。可采用邮寄或网上(重大技术装备公共服务平台https://zdjszb.miit.gov.cn)提交方式报送材料,邮寄方式需提供纸质版材料和电子版光盘,网上提交方式需提供电子版材料,不接受现场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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