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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度山西省绿色制造名单推荐(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

支持对象

本次推荐工作包括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

1. 新申报绿色工厂

各地要鼓励引导“产业链龙头企业、专业镇龙头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开展绿色工厂创建工作。

2. 新申报绿色工业园区

各地要结合专业镇建设等工作,积极组织一批工业基础好、基础设施完善、能碳管理水平高的园区开展绿色园区创建活动。

3. 重点行业清单

(1) 钢铁行业

长流程钢铁,短流程钢铁,铁合金,焦化。

(2) 石化化工行业

石油化工一体化,精对苯二甲酸,煤制烯烃,烧碱,纯碱,

电石,黄磷,尿素,磷铵,钛白粉,聚氯乙烯,轮胎,涂料。

(3) 有色行业

铜冶炼,锌冶炼,铅冶炼,电解铝,工业硅,氧化铝。

(4) 建材行业

水泥,平板玻璃及制品,建筑陶瓷,卫生陶瓷。

(5) 机械行业

汽车整车,船舶,铸造,锅炉,内燃机及其零部件,压缩机,电机,变压器,电线电缆,风电装备。

(6) 轻工行业

造纸,家用电器,日用陶瓷,皮革,制糖。

(7) 纺织行业

印染,化学纤维,棉纺织,色纺纱。

(8) 电子行业

光伏,锂离子电池,计算机,印制电路板,集成电路,显示器件,移动通信终端。


申报条件

1. 新申报绿色工厂

省级绿色工厂采用国家级绿色工厂同一标准体系,在满足《实施细则》有关要求的基础上,按照《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 36132—2025)开展评价工作。

(1) 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且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

(2) 工信部定期发布绿色工厂创建的标准清单,已纳入标准清单的行业按照相应标准进行评价,不在清单范围的行业依据《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进行评价。为发挥绿色工厂节能降碳引领作用,优先推荐能效水平达到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标杆水平、环保绩效达到A级的工厂,未发布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的行业优先推荐达到相应国家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先进值或1级水平、环保绩效达到A级的工厂。

2. 新申报绿色工业园区

省级绿色工业园区采用国家级绿色工业园区同一评价要求,在满足《实施细则》有关要求的基础上,按照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开展评价工作。

(1) 推荐的绿色工业园区是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鼓励国家低碳工业园区试点单位开展绿色工业园区建设工作;

(2) 各地区要组织工业基础好、基础设施完善、绿色制造水平高的工业园区进行申报,优先推荐绿色工厂数量多的工业园区;

(3) 发布园区绿色工厂培育计划,组织园区内企业开展绿色工厂创建;

(4) 绿色工业园区创建依据《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

① 国家和地方绿色、循环和低碳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应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② 近三年,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完成国家或地方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碳排放强度持续下降。

③ 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环境功能区环境质量标准,园区内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各类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均不超过国家或地方的总量控制要求。

④ 园区重点企业100%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⑤ 注:重点企业是指《清洁生产促进法》中规定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评审期当年及之前公布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名单中的企业)。

⑥ 园区企业不应使用国家列入淘汰目录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不应生产国家列入淘汰目录的产品。

⑦ 园区建立履行绿色发展工作职责的专门机构、配备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⑧ 鼓励园区建立并运行环境管理体系和能源管理体系,建立园区能源监测管理平台。

⑨ 鼓励园区建设并运行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设施。

3. 现有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

各地要组织现有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对照新的评价要求开展自评价对标,并按要求提供有关佐证材料。


政策奖励

1. 山西省省级奖励

(1) 鼓励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探索反映绿色工厂绿色发展水平的“企业绿码”推广应用方式,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在规划布局、技术改造、政府采购、金融服务、品牌宣传等方面对绿色制造名单单位提供支持。实施绿色制造宣传推广行动,开展绿色制造培训。

(2) 鼓励各市制定对绿色制造的扶持和指导政策,把绿色工厂梯度培育作为推动区域制造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主要抓手,对本地区绿色工厂梯度培育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制定针对性政策,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积极运用财政、产业、土地、规划、金融、税收、用能等政策,持续提升绿色制造水平。

(3) 参与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的第三方机构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和专业人员培养,主动向培育对象宣贯绿色制造相关理念和要求,推广先进成熟经验,深入挖掘绿色发展工作亮点和潜在改进空间,提出合理化提升建议,跟踪培育对象绿色发展过程的需求,提供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和持续性技术服务。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行业协会、科研机构、金融机构等在绿色制造体系建设过程中的支撑作用。

(4) 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应积极通过公开渠道展示宣传绿色制造先进技术和典型做法,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要求披露环境信息,发挥先进示范引领带动作用。鼓励绿色工厂编制绿色低碳发展报告,绿色工业园区制定绿色工厂支持政策,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加大对绿色工厂的产品采购力度。

(5) 企业获批国家级技术创新类、企业提质类、绿色制造类、智能制造类、两化融合类试点示范累计达到2项、3项、4项及以上的,分档对上年度新增试点示范予以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奖励。

奖励依据:《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实施细则》(晋工信节能规字〔2024〕3号)、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激励方案》的通知(晋工信投资字〔2024〕180号)

2. 综改区奖励

引导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企业创建省级以上零碳工厂、零碳园区、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等,按照省级政策给予最高200万元配套奖励。支持企业开展节能降碳、清洁生产改造、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物流降本增效等项目,经评审,按照不超过设备购置额的20%给予支持,最高500万元。

奖励依据: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晋综改规发〔2025〕1号)

3. 太原市娄烦县奖励

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绿色工厂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奖励依据:娄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娄烦县“四上”企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娄办发〔2023〕27号)

4. 临汾市

(1) 临汾市市级奖励

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和重点用能行业能效领跑者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政策依据: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汾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临政办发〔2022〕16号)

(2) 临汾经济开发区奖励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绿色工厂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临汾经济开发区鼓励投资优惠办法(试行)(2023年6月13日)

5. 阳泉市

(1) 阳泉市市级奖励

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阳泉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阳政办发〔2022〕78号)

(2) 阳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奖励

对获得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的企业,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政策依据:阳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印发阳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提质增效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阳开办发〔2024〕35号)

6. 晋城市奖励

对上年度入选国家级绿色制造名单和获得能效、水效“领跑者”等国家级荣誉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晋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晋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晋城市工业转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市工信投资字〔2024〕55号)

7. 长治市潞州区奖励

对技术创新、两化融合、企业上云、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项目,给予奖励支持。奖励额度按项目类别确定。

政策依据: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潞州区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潞州政办发〔2021〕57号)


申报程序

1. 企业、园区按照自愿原则可采取自评价或委托具备评价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的方式,编写评价报告后通过管理平台提交。采取第三方评价方式的,第三方机构对所出具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取自评价方式的,申报单位对自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自评价或第三方评价工作流程和报告模板按照《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相关规定执行。各地组织企业、园区登录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如实自主填报申报表完成自评价,并按要求提供有关佐证材料。

2. 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收到的申报材料开展审核,重点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企业、园区的绿色制造标准指标达成情况。按照本实施细则组织本地区市层面绿色工厂创建,发布市层面绿色工厂名单省层面绿色工厂原则上应先纳入市层面绿色工厂名单。各地要加大对企业、园区的指导,确保提交的评价指标数据计算过程详实、真实、准确,提供的佐证材料完整、清晰、逻辑性强、匹配度高。

3. 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综合本地区申报情况,在充分征求当地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意见后,于2026年5月31日前将推荐名单和开展对标情况一并通过管理平台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节能与综合利用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未参与本省企业评价工作)对地市推荐名单进行审核,优确定公示名单,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纳入省级绿色制造名单并予以公告。省层面绿色工业园区、供应链管理企业创建流程和时间要求与省层面绿色工厂相同。

4. 建立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分级评价机制。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专项评审,分为A、B、C三级,推荐国家级绿色制造名单评分须达到B级以上。

5.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在充分征求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意见后,择优将省级绿色制造名单通过管理平台推荐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申报材料

登录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如实自主填报申报表完成自评价,并按要求提供有关佐证材料。

1. 登录系统,并打开绿色制造体系子系统。

2. 点击“新增填报”发起绿色工厂申报。

3. 绿色工厂申报内容填写–第一步绿色工厂申报内容–第二步:依次完成各类表单内容。

4. 绿色工厂申报内容填写–第二步:保存。

5. 企业确完成填报后可进行上报:企业在完成填报后,可点击上报按钮进行上报。


申报时间

2026-04-08 至 2026-05-31

其他

1. 如发现企业、园区存在数据或材料造假,我厅将根据《实施细则》将企业、园区从名单中移除,并禁止三年内再次申报。

2. 近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企业或园区(含园区内企业),不得申请、推荐和列入绿色制造名单:

(1) 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工商注销、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且未被移出等);

(2) 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参照“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3) 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的;

(4) 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

(5) 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6) 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3. 企业、工业园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核实相关情况后,及时调整绿色制造名单,在发布年度名单时予以移出并进行公告:

(1) 拒不按时填报动态管理表;

(2) 所提交材料或数据存在造假等问题。

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I1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及时从各层面名单移出并进行公告

4. 评价过程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欺瞒现象等情况的企业、工业园区,取消其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5. 绿色制造名单中的企业或园区,如发生名称变更或因投资、并购等原因造成实际生产经营范围、生产地址、组织边界与列入时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及时报送至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变更信息进行审核并提出变更意见,变更后不再符合相关标准的从本层面名单中移出。对涉及到上一层面绿色制造名单的,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每年推荐名单时,将变更意见统一上报,在发布年度名单时予以公告和变更;

6.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服务质量跟踪,发现弄虚作假、评价报告质量较差或不具备基本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及时上报。经查实在评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评价对象问题的第三方机构在管理平台中进行通报,三年内不予采信其所出具的评价结果。同一法定代表人的第三方机构每年度开展的省级绿色制造评价项目(包括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总计不得超过1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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