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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申报

支持对象

项目奖的表彰对象是在市场监管领域学术水平高、应用价值大、推广效果好,并对服务市场监管事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科研成果。

组织奖的表彰对象是在市场监管科技创新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市场监管系统技术机构。

个人奖的表彰对象是在市场监管领域重大战略规划制定、基础理论研究、科研项目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推广、科学技术普及、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市场监管系统科技工作者。


申报条件

1. 项目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主要从技术水平、技术难度、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服务市场监管事业发展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各等级奖项评审标准如下:

(1) 一等奖。主要技术指标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在科技创新方面有公认的突出成就,技术难度大,对推动科技进步有重大作用,服务市场监管事业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作出重大贡献。

(2) 二等奖。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在科技创新上有显著成就,技术难度较大,对推动科技进步有重要作用,服务市场监管事业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作出重要贡献。

(3) 三等奖。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科技创新上有较高成就,对推动科技进步有作用,服务市场监管事业发展产生了一定影响,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作出较大贡献。

2. 组织奖不分等级。组织奖候选组织应满足以下要求:

(1)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市场监管工作的决策部署,遵守法律法规,聚焦市场监管重点领域和科技发展需求,科技创新目标明确。

(2) 在重大战略规划制定、基础理论研究、科研项目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推广、科学技术普及、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能力突出。

(3) 注重市场监管科技人才培养,具有一支结构合理、稳步发展的市场监管科技人才队伍。

(4) 具有较为完善的科技创新保障条件。

(5) 管理制度健全,运行机制合理,有良好的科研传统和学术氛围。

3. 个人奖根据贡献程度设终身成就奖、突出贡献奖和优秀青年奖。

终身成就奖候选人应当在市场监管科技领域深耕30年以上,并作出卓越贡献,具有重要的行业影响力和地位。突出贡献奖候选人应当在市场监管科技领域工作15年以上,在某一方面或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优秀青年奖候选人应当在市场监管科技领域作出创新性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并具有突出的发展潜力。


政策奖励

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由市场监管总局颁布表彰决定,并颁发表彰证书。


申报程序

1. 管理办公室制定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评比表彰工作方案,经领导小组审议后提交市场监管总局党组审定。

2. 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发布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申报指南。推荐单位按照指南组织有关方面申报各奖项。

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的推荐单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总局直属单位及受市场监管总局委托的有关单位。

3. 推荐程序。

(1) 管理办公室根据各地区和各单位情况确定各推荐单位的推荐名额。

(2) 推荐单位按照推荐名额组织开展本地区、本单位的推荐工作。

(3) 申报单位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组织和个人,经所在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符合要求后,按照行政隶属或行政区划关系报送推荐单位。项目奖由参评科研成果的牵头完成单位组织申报。

(4) 推荐单位应当根据择优遴选的原则确定拟推荐的项目、组织和个人,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符合要求后,向管理办公室提交各奖项推荐材料。推荐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4. 管理办公室组织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需要补充材料的,由推荐单位组织申报单位限期修改完善,再次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形式审查不合格或未按期提交补正材料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5. 管理办公室将建议授奖名单提交领导小组审议后,报请市场监管总局党组批准。

6. 市场监管总局在其官方网站等媒体上公示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奖、组织奖、个人奖候选名单及相关信息,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各奖项推荐材料。


申报时间

2026-01-23 至 2026-12-31

其他

1. 已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项目,不得参评项目奖。已获得组织奖的组织,不得再次参评组织奖。已获得个人奖的个人,不得再次参评个人奖中的同类型奖项。

2. 市场监管总局公示后,自愿要求退出的,不得参加下一届评比表彰活动。

3. 涉密项目、组织和个人的推荐及受理,应当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4. 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授奖数量、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限定数额。具体如下:

(1) 每届项目奖授奖名额为一等奖不超过25项、二等奖不超过65项、三等奖不超过130项。其中,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8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授奖单位不超过3个。

(2) 组织奖授奖名额不超过5个。

(3) 终身成就奖、突出贡献奖和优秀青年奖授奖名额分别不超过1个、4个和3个。

5. 参与有关评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和相关规定,不得有利用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身份牟取利益或者与其他评审委员、评审专家串通表决等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行为。参加评审的专家须签订专家承诺书,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开展评审工作,与候选奖项有重大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应当回避。

参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审的,取消其当届和下一届参评资格。

表彰获得者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影响恶劣的,应当撤销其表彰,并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置。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奖项的,撤销其表彰,收回其表彰证书,并取消往后连续两届的参评资格;情节严重的,视情况取消往后连续三届以上参评资格。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的,视严重程度,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

6. 表彰获得者应持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自觉维护荣誉,禁止使用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

7. 宣传表彰获奖者的突出贡献和创新精神,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到安全、保密、适度、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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