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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政府投资基金设立

支持对象

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立足全市,围绕重大项目、优势项目,秉持非均衡发展理念,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强与国家级、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及社会资本联动,通过联合设立基金、申请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出资或吸收县级政府出资等方式,形成资金合力。加强基金与各类金融机构协同联动,创新推动投、贷、保联动。


申报条件

政府投资基金通过发起新设、整合划转等方式建立,可采取母子基金或直投项目方式进行投资,根据支持方向和投资领域不同,分为产业类基金、创投天使类基金、专项类基金。

1. 产业类基金主要培育发展新动能新优势,支持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围绕各产业链、产业集群重点企业和标杆项目,推动构建体现太原特色优势的现代化产业体系。

2. 创投天使类基金主要围绕发展新质生产力,聚焦“晋创谷·太原”创新驱动平台、大学科技园、科技孵化器等平台载体,着力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重点支持种子期、初创期及成长型企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型企业培育。

3. 专项类基金主要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点用于解决企业上市培育、产业并购整合等亟需支持的事项。


政策奖励

市内各级财政资金实际出资产业基金类的总和原则上不高于基金实缴总额的50%,与市属国有企业出资部分合并计算原则上不高于80%;出资天使类基金比例不设上限要求。


申报程序

1. 新设基金按照部门提议、科学论证、政府决策的程序设立。市级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单独或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发起设立建议,按要求形成基金可行性研究报告、基金设立方案及相关论证后报市政府批准设立,按规定向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备案。新设创投天使类基金需会同市科技局向省科技厅备案。

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严格控制新设政府投资基金和新设基金管理人,若财力较好、具备资源禀赋的县(市、区)、开发区确需发起设立,应经相关部门论证后报市政府审批。

3. 市财政局应结合基金设立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出资规模、比例和时间安排,加强年度预算安排与基金出资的衔接,防止资金闲置。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产业发展模式和特点,合理设计资金筹集方案,压减财政补助奖励资金,逐步增加政府投资基金出资份额。


申报材料

1. 基金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包括设立基金的依据、目标、类别、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评估论证,基金拟投领域的行业现状、项目储备等。

2. 基金设立方案内容应包括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3. 相关论证应当包含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独出具的对基金出资来源和投资领域是否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论证意见,需明确指出是否存在无序竞争、重复投资现象。


申报时间

2026-04-15 至 2028-04-15

其他

1. 除本办法规定的可设立政府投资基金情形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得以财政拨款或自有收入新设基金。

2. 政府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 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 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法律法规允许的定向增发、并购重组、战略配售等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 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 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或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隐性债务的行为。

(5) 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 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 其他法律法规、行业规章禁止从事的业务。

3. 产业类基金、创投天使类基金应在其设立方案中明确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金额或投资比例上限,避免过度集中投资于某一企业或行业,分散整体投资风险,保障基金资产安全与稳健运作。

4. 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开展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市级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基金管理人、托管银行需予以配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需畅通政府投资基金的外部监督渠道。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处理。

5. 政府投资基金应委托在中国境内具有基金托管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托管,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依法履行托管职责,定期向市级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托管报告,由市级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6. 市级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健全政府投资基金治理结构,建立科学规范的运作管理、投资决策、风险控制、收益分配等制度机制,密切跟踪基金投向、运作、财务等情况,加强风险防范,避免盲目投资。政府各有关管理部门、市级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可通过监督投向、跟踪投资进度、委派观察员等方式促进基金合规运作。

7. 基金管理人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风险评价机制,健全“募投管退”全流程风险防控措施和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加强风险防控和投后管理。

8. 加强基金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和管理。基金从业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务的,依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各级政府综合考虑政府财力、产业资源基础、债务风险等实际情况,不得违法违规举债融资进行出资,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强制要求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出资或垫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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