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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兴产业发展示范基地创建

支持对象

示范基地创建聚焦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高端装备、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绿色环保、低空装备、航空航天等新兴产业重点领域。


申报条件

(1)示范园区

① 主导产业规模

创建:近三年平均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亿元

认定:创建期营业收入增速不低于全国工业规模以上企业营收增速

② 优质企业数量

创建:优质企业加权数量不低于50

认定:创建期优质企业加权数量增幅不低于5%

③ 研发投入强度

创建:近三年研发投入强度不低于3.5%

认定:创建期研发投入强度保持稳定

④ 技术合同成交额

创建:近三年平均技术合同成交额不低于5000万元

认定:创建期平均技术合同成交额不低于8000万元

⑤ 创新平台数量

创建:国家级创新平台加权数量不低于1

认定:创建期国家级创新平台加权数量增加

⑥ 有效发明专利数量

创建:有效发明专利加权数量不低于500

认定:创建期有效发明专利加权数量增幅不低于1%

⑦ 融资额

创建:近三年主导产业平均融资额不低于1亿元

认定:创建期主导产业平均融资额不低于2亿元

⑧ 高水平人才数量

创建:主导产业高水平人才数量不低于5000人

认定:主导产业高水平人才数量不低于8000人

⑨ 数字化发展水平

创建:智能工厂占比不低于5%

认定:创建期智能工厂加权数量增幅不低于10%

⑩ 产业支持政策

创建:根据地方和园区出台产业政策的实施情况和成效,以及地方和园区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精准高效监管、提升监管效能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分

认定:产业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

⑪ 公共服务水平

创建:根据园区公共服务水平进行综合评分。公共服务包括金融服务、市场开拓、现代物流、人才培养等服务保障情况,以及共性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平台、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平台、创业创新服务平台、产学研用合作平台等建设情况

认定:园区公共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

(2)示范企业

① 营业收入

创建:平均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

认定:创建期营业收入增速不低于全国工业规模以上企业营收增速

② 市场占有率

创建:至少有一种主导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不低于10%

认定:创建期该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提升

③ 研发投入强度

创建:近三年研发投入强度不低于4%

认定:创建期研发投入强度稳中有升

④ 有效发明专利数量

创建:有效发明专利加权数量不低于50

认定:创建期有效发明专利加权数量增长不低于5

⑤ 重大技术成果数量

创建:科技奖励加权数量不低于1

认定:创建期科技奖励加权数量增加

⑥ 标准供给

创建:标准加权数量不低于1

认定:创建期标准加权数量增加

⑦ 高水平人才数量

创建:高水平人才数量不低于50人

认定:高水平人才数量不低于100人

⑧ 场景创新

创建:根据企业开展的场景创新情况和成效进行综合评分

认定:企业应用场景建设推广和新技术新产品应用进一步加强

⑨ 商业模式创新

创建:根据企业开展的新商业模式构建情况及运行成效进行综合评分

认定:企业取得更多商业模式创新成果

⑩ 公司治理

创建:根据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及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分

认定: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和组织模式进一步优化,供应链管理、企业文化、合规经营、质量管理能力建设、品牌建设等方面能力显著提升

⑪ 盈利能力

创建:近三年重点领域毛利润率不低于15%

认定:创建期重点领域毛利润率保持基本稳定


政策奖励

考评指标分为示范园区和示范企业两类,指标设置采取定量定性相结合、定量为主的方式。示范园区考评指标包括集群发展、协同创新、生态优化、治理提升4个一级指标和11个二级指标,示范企业考评指标包括产品开发、技术创新、业态创新、管理效能4个一级指标和11个二级指标。随着新兴产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相关创建认定基本条件,具体调整在每批创建工作通知中予以明确。


申报程序

遵循“总量控制、批次创建、有进有出”的原则,包括发布通知、推动创建、评估验收、公示认定等环节,

(1)发布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开发布创建工作通知,明确重点领域、创建数量、时间安排、申报要求等事项。省级工信主管部门根据通知要求,积极倡导本地区产业园区和企业参与示范基地创建,组织动员符合条件的产业园区和企业(以下简称申报对象)自愿进行申报。申报对象按照通知要求,提供申报所需的基本情况,编制创建工作方案,提出创建目标和重点任务,向所在地省级工信主管部门提交创建申请。省级工信主管部门组织推荐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园区和企业,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2)推动创建。工业和信息化部按重点领域组织考评,对申报对象提供的基本情况和创建工作方案进行综合评价。基本情况和创建工作方案评分占比分别为60%和40%。在创建数量范围内,达到创建标准的申报对象成为创建对象,创建期内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地方政府政策支持、指导监督和培育引导下,提升建设运行水平,完成创建目标和重点任务。

(3)评估验收。创建期满后,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组织对创建对象进行评估验收,审查创建工作方案提出的重点任务和考评指标目标完成情况,形成评估验收结果。

(4)公示认定。评估验收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通过评估验收、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向社会公布名单,发文认定为“国家新兴产业发展示范基地”并授牌。


申报材料

申报所需的基本情况,编制创建工作方案,提出创建目标和重点任务。


申报时间

2025-11-19 至 2025-12-31

其他

示范基地创建期2年,创建期满后进行评估验收。

(1)总结推广和辐射带动。组织示范基地梳理总结成效,提炼典型经验,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路径模式。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工信微报等渠道,加大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宣传推广力度。搭建交流互鉴平台,组织地方、行业协会、示范基地以及有关产业园区和企业,以现场会、业务培训、成果展示等形式,加强创建工作交流。示范基地及创建对象要充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主动总结分享先进经验和发展模式,积极开展创新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等资源共享,组织技术指导、供需对接、教育培训等活动,以点带面促进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

(2)示范基地认定后,每3年开展一次成效评估,将示范基地发挥辐射带动作用的效果作为评估的重要标准,评估结果合格的保留示范基地命名,不合格的取消认定命名并予以摘牌。

(3)示范基地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存在严重失信、违法违规等行为,被发现在申报、考评、成效评估过程中提供虚假数据和资料的,取消认定命名并予以摘牌。

(4)创建示范活动开展期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最新决策部署和新兴产业发展的新趋势新变化,动态调整完善示范基地创建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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