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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支持对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对创新能力强、体制机制好、示范作用强、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开展重大产业技术攻关,带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申报条件

1. 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

(2) 企业具有较好的科技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具有较为完备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产学研用协同机制,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3) 企业具有开展重大创新活动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队伍,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必须全部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① 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0万元;

② 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50人;

③ 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0万元;

(4) 具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

2. 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1) 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2) 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3) 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政策奖励

1. 国家发展改革委鼓励企业技术中心聚焦国家战略需求和产业创新发展需要开展技术研发,结合国家产业技术攻关、示范应用项目实施,对企业技术中心予以支持。

2. 国家发展改革委积极支持企业技术中心的科技成果转化,通过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加强资金保障。

3. 国家发展改革委结合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国家新兴产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组建,对评价为优秀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支持。

4. 国家发展改革委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合理申请新增外债用于发展业务,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无需地方出具支持性意见。

5. 国家发展改革委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强化人才队伍建设,鼓励支持申报各类人才专项。

6. 鼓励地方结合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运行需求,在资金、土地、科研、人才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


申报程序

1.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

2.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通知,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并将推荐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及其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3. 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评估论证。国家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以及国家产业政策等综合评估,确定认定复核结果。

4.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在受理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申报材料后及时完成认定工作,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及同级管理部门通报认定结果。

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等信息向社会公开。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运行评价等,逐步实现网上办理。


申报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以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关于所推荐企业技术中心是否存在司法、行政机关认定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说明。


申报时间

2026-02-01 至 2026-12-31

其他

每两年进行一次。

1. 母公司技术中心已是企业技术中心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不得再推荐其下属子公司申请企业技术中心。但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子公司,可推荐其申请母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分中

子公司已是企业技术中心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在推荐其母公司申请企业技术中心时,应在推荐意见中明确提出将其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调整为分中心或撤销的意见。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的申请程序和要求与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2.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报送的企业材料和数据应当真实可靠。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行为,经核实,将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 运行评价不合格;

(2) 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3) 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4) 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5) 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6) 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7) 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8) 企业被依法终止。

4. 因上述第(1)、(2)项所列原因被撤销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

因上述第(3)~(7)项所列原因被撤销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评价基本合格的企业技术中心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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