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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度“山西精品”申报

支持对象

制造业、农业、服务业等领域中具有品牌价值、品牌潜力的特色产品和服务。


申报条件

1. 申报单位在山西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有较好的品牌知名度、管理水平以及社会责任感;

2. 申报单位近三年内未有严重违法情形,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无不良信用记录;

3. 制造业申报单位近两年营业额均值1亿元以上,申报产品近两年销售额均值5000万元以上;农业申报单位近两年营业额均值5000万元以上,申报产品近两年销售额均值3000万元以上;食品业申报单位近两年营业额均值4000万元以上,申报产品近两年销售额均值2000万元以上;服务业申报单位近两年营业额均值5000万元以上,申报服务项目近两年销售额均值2000万元以上;医药业申报单位须有自主知识产权,近两年营业额均值1亿元以上,申报产品近两年销售额均值4000万元以上;非遗项目须为能体现三晋文化特色的国家级非遗项目,且申报单位近两年营业额均值500万元以上,申报产品近两年销售额均值300万元以上;

4. 申报单位在质量领域取得显著成效,申报产品/服务关键技术指标优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须于2026年1月1日前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完成自我公开声明并实施三个月以上。


政策奖励

1.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支持“山西精品”公用品牌推广应用,支持“山西精品”走出去,鼓励“山西精品”获证企业开展境外商标注册、广告投放、项目展览等品牌推广活动。鼓励在我省登记注册、质量管理水平优秀的“山西精品”获证企业申报各级政府质量奖。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打造“山西精品”公用品牌给予资金支持。

2. 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宣传“山西精品”的品牌核心价值理念和实施成效,总结推广“山西精品”建设工作中的经验做法,挖掘“山西精品”获证企业成功案例,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充分发挥典范的示范带动作用,引领更多企业迈入“山西精品”先进行列。

3. 省政府奖励40万元。(来源新闻)


申报程序

认证实施过程一般包含:认证评审策划、技术资料审查、产品检验、初步访问(必要时)、初始现场审查、获证后监督、再认证。

1. 申报单位在山西省公用品牌建设联合会官方网站下载《“山西精品”公用品牌申报书》,将纸质版及电子版U盘邮寄至山西省公用品牌建设联合会业务部538室。

2. 认证评审策划

申请评审通过后,认证联盟成员机构应针对每一个认证项目, 指定专人负责策划,成立检查组并做出必要的安排。策划应确定 评审组组成、评审人日、认证依据、工作内容等。策划阶段包含设计评估(如有)、产品检验和现场评审。

3. 技术资料审查

检查组依据认证实施规则和产品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核查 客户提交的产品图纸、技术文件等资料的符合性。

4. 产品检验

以实施细则为依据,合理安排产品的抽样或送样方案。如申请受理时已明确检验机构,应安排相应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否则应与受评审方进行沟通后,选择有能力的签约检验机构安排样品的检验。

5. 初步访问

检查组应根据受审查方提交的相关资料,熟悉初始现场审查所需了解的基本情况,确定是否具备现场审查的条件。当从提交资料中无法确定是否具备现场审查的条件时,可通过电话、邮件等形式进行访问,必要时需到现场访问。

如初访发现存在不符合时,应要求受审查方在开展现场审查活动前完成相应的整改工作。

6. 初始现场审查

检查组长结合初步访问情况,合理编制审查计划,并提前发送至申请方,与其沟通并就计划达到一致意见。检查组到达工厂后应按照审查计划开展现场审查工作。

对于审查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组织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的原因分析和采取纠正措施的实施证据材料,且经检查组对其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

7. 复核

认证联盟成员机构应安排至少一人复核与现场检查相关的 所有信息和结果。复核应由未参与评价过程的人员进行。

8. 认证决定

当检查情况经复核确认后,认证联盟成员机构可作出认证决定。

9. 颁发产品认证证书

当认证决定为批准注册时,认证联盟成员机构对申请组织颁发产品认证证书,并定期将认证结果上报联盟。同时,组织获得“山西精品”的标志使用权。

10. 获证后监督

在证书有效期内,认证联盟成员机构应按实施规则要求对获 证组织实施获证后监督,以确认获证组织是否能够持续满足要求。如发生不满足相关规定要求的情况时,可对获证组织实施不定期监督检查。


申报材料

1. 《“山西精品”公用品牌申报表》

2. “山西精品”申报材料:

(1)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如申报单位、制造商与生产厂不同,应分别提供,并提交订立的相关协议/合同副本)等其他行政许可性文件;

(2) 省级及以上荣誉证书复印件;

(3) 相关认证证书复印件;

(4)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5) 申报单位及申报产品/服务近两年财务报表复印件;

(6) 申报产品/服务实体印照;

(7) “山西精品”标准先进性评价申报表及印证材料。

3. 《“山西精品”标准先进性评价申报表》

4. 标准先进性印证材料:

(1) 标准成果材料(以下标准均为申报产品/服务实际执行的标准):

① 标准文本;

② 标准编制说明;

③ 标准发布文件;

④ 标准实施成效相关证明文件;

⑤ 执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附上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的截图;

⑥ 申报产品近一年内获得具有CMA资质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

(2) 印证材料:

① 与执行标准比对的标杆标准文本等材料(国标、行标、国际标准等);

② 能够证明申报产品/服务执行的标准中的关键性指标具备先进性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报时间

2026-01-28 至 2026-03-13

其他

1. “山西精品”申报坚持“公平自愿、优中选优”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不指定任何中介辅导机构,并接受社会监督。如发现问题线索,可向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

2. “山西精品”认证机构应为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从事自愿性产品认证及服务认证,且为认证联盟成员的组织。

3. 获证组织发生下述条件之一,应暂停认证并暂停其证书和标志使用:

(1) 获证产品已不能达到现行认证标准要求。

(2) 获证组织的组织机构或质量管理体系发生变化且影响获证产品继续符合认证标准要求。

(3) 监督评审时发现严重不合格项,但又不足以撤销认证。

(4) 相关方对获证产品的合格性提出重大投诉,且经查证属实。

(5) 当行政机关监督抽查中发现或本公司得知获证组织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等,且组织未能及时实施必要的纠正活动及提出满意的纠正措施时。

(6) 经核实,获证组织出现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但不足以撤销认证证书时。

(7) 被有关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8) 不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情况尚未得到纠正, 或纠正措施不能使本机构满意。

(9) 不能按照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时间间隔接受监督评审。

(10) 其它应当暂停认证证书的。

4. 获证组织已针对暂停认证的原因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措施,经评审组验证产生原因已经消除且符合相关的认证要求。

5.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撤销证书:

(1) 认证暂停超过规定期限后仍达不到要求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评审验证。

(2) 监督和复评确认组织的产品质量达不到认证标准要求。

(3) 出现重大的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经执法监管部门确认是获证组织违规造成的。

(4) 被国家组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存在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的组织。

(5) 获证组织违规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造成严重后果。

(6) 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或组织倒闭或被兼并。

(7) 拒绝接受/配合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查的,或者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提供了虚假材料或信息的。

(8) 组织自行提出终止认证。

(9) 其它应当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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