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事项类项目申请报告》:
1. 封面
封面统一为“山西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事项类项目申请报告”,标明项目申报企业(单位)、申报专项、申报方向、所属行业和申报日期。
(1) 申报专项:填写集聚集约增效专项、核心竞争力提升专项、技术创新牵引专项、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专项、绿色低碳转型专项、企业增量提质专项其中一项。
(2) 申报方向:按以下要求分别填写。
① 集聚集约增效专项:填写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专业镇培育评价(国家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奖励)、专业镇品牌价值提升(区域公共品牌宣传奖励/中国消费名品区域品牌奖励)、公共服务平台服务能力提升奖励(产业链/专业镇)其中一项。
② 核心竞争力提升专项:填写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国家保险补偿奖励)、新材料首批次应用(国家保险补偿奖励)其中一项。
③ 技术创新牵引专项:填写新药研发和产业化(仿制药/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医疗器械/全球注册认证)、人工智能(工业高质量数据集/算力服务/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其中一项。
④ 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专项:填写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
⑤ 绿色低碳转型专项:填写重点企业年度能效水平奖励、二氧化碳排放管理水平奖励、用水强度奖励、资源综合利用量奖励其中一项。
⑥ 企业增量提质专项:填写产业链贷款贴息、保险增信补贴、融资租赁补贴、制造业营收进档奖励、消费品工业营收进档奖励、数字核心产业营收进档奖励、兼并重组奖励、“链主”企业新增协作配套奖励、“链主”企业存量协作配套提升奖励、链上企业协作配套奖励、产业链人才培养奖励其中一项。
(3) 项目名称:按以下要求分别填写。
① 集聚集约增效专项:填写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名称、国家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名称、区域公共品牌宣传奖励的省级特色专业镇名称、中国消费名品区域品牌名称、公共服务平台运营机构服务的省级重点产业链/特色专业镇名称其中一项。
② 核心竞争力提升专项:填写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名称、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产品名称其中一项。
③ 技术创新牵引专项:填写仿制药名称、创新药名称、改良型新药名称、医疗器械名称、全球注册认证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名称、“工业高质量数据集”、“算力服务”、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名称其中一项。
④ 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专项:填写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A/AA/AAA级)其中一项。
⑤ 绿色低碳转型专项:填写重点企业年度能效水平奖励、二氧化碳排放管理水平奖励、用水强度奖励、资源综合利用量奖励其中一项。
⑥ 企业增量提质专项:填写产业链贷款贴息(省级重点产业链名称)、保险增信补贴、融资租赁补贴、制造业营收进档奖励(行业)、消费品工业营收进档奖励(行业)、数字核心产业营收进档奖励(电子信息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通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兼并重组奖励(行业)、“链主”企业新增协作配套奖励(省级重点产业链名称)、“链主”企业存量协作配套提升奖励(省级重点产业链名称)、链上企业协作配套奖励(省级重点产业链名称)、产业链人才培养奖励(省级重点产业链名称)其中一项。
(4) 所属行业:传统优势产业填写钢铁、有色、建材、焦化、化工、传统装备制造、食品、轻工、纺织其中一项;战略性新兴产业填写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废弃资源综合利用、现代煤化工、电子信息、新能源汽车、现代医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通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其中一项。
(5) 支持方式:企业增量提质专项产业链贷款贴息方向填写贴息支持方式,企业增量提质专项保险增信补贴、融资租赁补贴方向填写风险补偿支持方式,其他专项(方向)填写奖励支持方式。
2. 事项类项目情况表及目录
(1) 《山西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事项类项目情况表》;
(2) 承诺书;
(3) 《山西省技术改造资金事项类项目现场核查表》;
(4) 目录页码。
申请报告须附有目录,目录应列明所提交的各种文件材料名称及页码(包括附件)。
3. 正文
(1) 申报单位概况
① 项目申报企业(单位)设立情况、股权结构及主要股东概况、历史沿革。
② 项目申报企业(单位)主营业务情况,现有生产、研发能力及在行业中的地位和竞争力。
③ 项目申报企业(单位)2023年、2024年、2025年财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上缴税金、资产负债率等情况。
(2) 申报奖励事项内容
① 集聚集约增效专项。
1) 专业镇品牌价值提升(区域公共品牌宣传奖励)。省级特色专业镇所在地政府联合企业或企业2024年度投放广告开展省级特色专业镇区域公共品牌宣传情况。须包括广告合同签订情况、广告费支付情况,主要广告内容及投放情况。
2) 专业镇品牌价值提升(中国消费名品区域品牌奖励)。中国消费名品区域品牌产品情况及亮点。
3) 公共服务平台服务能力提升奖励。一是公共服务平台运营机构情况。包括公共服务平台运营机构具备的设计研发、检验检测、计量标准、产业信息、成果转化等公共服务能力,服务的省级重点产业链或省级特色专业镇名称。二是服务项目情况。公共服务平台运营机构2024年度开展的服务项目内容,合同签订情况及金额,服务对象名称,服务项目收入情况及发票开具情况,须逐个服务项目进行阐述。三是阐述服务项目成效。
② 核心竞争力提升专项。
1)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国家保险补偿奖励。获得工信部保险补偿的首台(套)产品名称,用户企业名称,投保保险公司名称,保险单号,投保数量,投保合同金额,保费金额,获得国家补偿金额,保险赔付情况。该产品获得补偿的上年度销售合同金额。
2) 新材料首批次应用。国家保险补偿奖励。获得工信部保险补贴的首批次新材料产品名称,对应国家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的序号、获得国家新材料保费补偿金额、该产品获得补偿的上年度销售合同金额。
③ 技术创新牵引专项
1) 新药研发和产业化(仿制药/医疗器械)。一是申报品种基本情况:包括产品先进性、适用范围、销售情况、市场占有率等情况。二是申报企业在承诺书中说明:对于仿制药、医疗器械获得奖励的品种,自取得注册批件(或通过一致性评价)之日起5年内,不以任何形式转让给非本省注册企业,否则全额退回奖励资金。
2) 新药研发和产业化(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一是申报品种基本情况:包括产品工作原理或者作用机理、临床应用价值、产品技术创新优势、临床研究结论、分阶段临床试验资金投入等情况。二是申报企业在承诺书中说明:对于创新药、改良型新药获得奖励的品种,承诺在本省进行产业化且5年内不得转让给非本省注册企业,否则全额退回奖励资金。
3) 新药研发和产业化(全球注册认证)。申报品种基本情况,包括药品名称、国际注册时间、注册国度或地区、销售情况等。
4) 人工智能(工业高质量数据集)。数据集概况说明,包括基本信息(名称、行业、场景、定位等)、数据来源(来源、采集方式、时间跨度等)、数据规模结构(规模、结构、字段等)、数据质量(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时效性、预处理方法、更新机制等)、数据核心内容(数据内容、应用场景等)、数据开放共享(开放共享、流通交易等情况)、数据安全(权属、安全保障技术和机制等)、场景拓展应用成效等。
5) 人工智能(算力服务)。企业开展AI大模型训练、推理的项目情况、算力使用场景及具体用途、所用算力设备情况、算力应用成效等。
④ 绿色低碳转型专项
1) 重点企业年度能效水平奖励。一是描述企业主要生产工艺、装备、主营业务产品等情况。二是对照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年版)》中相应重点领域参考的国家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按照标准中确定的计算方法,明确数据来源,列清计算过程。(数据统计期为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
2) 二氧化碳排放管理水平奖励。一是描述企业主要生产工艺、装备、主营业务产品等情况。二是按照生态环境部最新发布的相应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明确数据来源,列清计算过程。(数据统计期为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
3) 用水强度奖励。一是描述企业主要用水工序、装备、主营业务产品、水循环利用、节水改造等情况。二是对照国家、黄河流域、山西省用水定额标准(标准值不一致的,对照最优水平评价),企业近三年单位产品用水量,明确数据来源,列清计算过程。(数据统计期为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
4) 资源综合利用量奖励。一是描述企业主要生产工艺、装备、主营业务产品、利用固废品类、固废来源等情况。二是提供企业向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的近三年固废利用量数据,明确2024年度增量。(以2022年度数据为基期值,对比2023年度、2024年度数据,不奖励重复增量部分)
⑤ 企业增量提质专项
1) 产业链贷款贴息。一是企业所属省级重点产业链,企业类型(“链主”企业/“链核”企业/链上企业)。二是填报省级重点产业链链上企业2024年度新增贷款明细表。须逐笔贷款填写2024年度新增贷款金额、借款银行名称、借款时限、贷款利率、2024年实际付息天数、2024年利息实际发生额等。三是逐笔贷款说明用途。
2) 保险增信补贴。一是填报保险增信补贴明细表,须包括承保保险公司名称、通过保险增信方式获得固定资产贷款额度、保险金额、保险费率、2024年度支付保费金额等。保险合同签订时间须为2024年度。二是通过保险增信方式获得固定资产贷款用于项目建设情况,须包括项目建设内容、投资情况及建设进展。
3) 融资租赁补贴。一是填报融资租赁补贴明细表,须包括融资租赁公司名称、设备租赁合同额度、融资租赁期限、2024年度支付租赁费用额度。融资租赁合同签订时间须为2024年度。二是融资租赁设备明细表,须包括设备型号、数量、用途、价格等。三是融资租赁设备到位情况。四是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设备,用于项目建设情况,须包括项目建设内容、投资情况及建设进展。
4) 制造业营收进档奖励、消费品工业营收进档奖励、数字核心产业营收进档奖励。企业所属行业,2023年营业收入情况,2024年营业收入情况,2024年营收增量情况,2024年营收增速情况,数据须与附件专项审计报告一致。
5) 兼并重组奖励。一是并购企业、目标企业、兼并重组后企业2024年、2025年财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上缴税金、资产负债率等情况。二是兼并重组事项内容。
4. 附件:
(1) 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2023年、2024年、2025年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2) 不在“信用中国(山西)”网站失信黑名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印证材料。
(3) 省级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绩效目标表。
(4) 申报奖励事项附件资料。
① 集聚集约增效专项
1) 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专业镇培育评价(国家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奖励)、专业镇品牌价值提升(中国消费名品区域品牌奖励)。提供国家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国家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中国消费名品区域品牌认定文件。
2) 专业镇品牌价值提升(区域公共品牌宣传奖励)。提供2024年度签订的投放广告宣传区域公共品牌合同、广告费支付凭证、对应发票,广告宣传图片视频资料。
3) 公共服务平台服务能力提升奖励。逐个服务项目提供2024年度公共服务平台运营机构签订的服务项目合同、服务对象付款凭证以及对应发票,服务实施情况及成效印证材料。
② 核心竞争力提升专项
1)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国家保险补偿奖励。获得工信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的印证材料。保险补偿资金拨付企业文件,中央资金到账凭证。该产品获得补偿的上年度的销售合同、交付凭证等,销售发票及汇总表。
2) 新材料首批次应用。国家保险补偿奖励。获得工信部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的印证材料,该产品获得补偿的上年度的销售合同、交付凭证等,大额销售发票及汇总表。
③ 技术创新牵引专项
1) 新药研发和产业化(仿制药)。一是申报品种证明文件。新注册的仿制药品种提供药品注册证书,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品种提供药品补充申请批准通知书。二是申报品种年度销售情况。该品种自取得注册批件(或通过一致性评价)到申报日期之前,完整年度或一年之内销售的情况,包括销售金额明细、发票及合同等。
2) 新药研发和产业化(创新药)。一是临床批件奖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核准签发的《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或《药物临床试验批件》,后续开展临床试验的相关证明材料。二是临床试验奖励。完成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研究的相关证明材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核准签发的《药品注册证书》或《药品注册批件》。药物临床批件(药物临床试验许可证明文件)涉及共同申请单位的,须获得其他所有权益人同意,并提供所有共有人同意申请该项资金的书面材料。对通过受让、购买获得药物临床批件(药物临床试验许可证明文件)的,应提供申请单位独家持有该项目在中国大陆地区开发、生产及商业化等全部权益的书面材料。同一药物临床批件、药品注册批件只能享受一次奖励,转让、买卖后不得重复申报。
3) 新药研发和产业化(改良型新药)。一是临床批件奖励参照创新药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二是临床试验奖励。完成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研究的相关证明材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受理的相关证明材料。三是药品注册证书奖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核准签发的《药品注册证书》或《药品注册批件》。
4) 新药研发和产业化(医疗器械)。申报品种证明文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签发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通过创新医疗器械特殊注册程序的品种还须提供创新医疗器械产品界定审查相关证明材料。
5) 新药研发和产业化(全球注册认证)。一是申报品种证明文件:国内药品注册证书、国际药品注册证书等。二是申报品种年度销售情况。该品种自取得国际药品注册证书到申报日期之前,在国际市场完整年度或一年之内销售的情况,包括销售金额明细、发票及合同等。
6) 人工智能(工业高质量数据集)。一是基础资质资料,包括数据集建设专项投入证明(如项目立项资料、设备采购发票、技术服务合同、人员工资发放记录等)、专业团队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或与合作单位的技术支撑协议。二是数据集专项材料,包括数据样本、数据开放共享记录(如共享平台后台统计数据、用户使用反馈)、数据流通交易证明(交易合同、备案凭证、资金结算凭证等)、数据权属证明(原始数据授权协议、采集许可文件等)、数据安全保障证明材料(如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分类分级方案、加密脱敏技术说明、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及应急响应预案等)。三是补充佐证材料,包括数据集相关的产权证明(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数据资产登记证书等)、场景拓展应用成效印证资料、企业获得的与数据管理相关的资质证书(如DCMM证书、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行业荣誉、获奖情况等。
7) 人工智能(算力服务)。一是完成算力服务的项目明细表及有效证明材料(服务合同、结算凭证、用户验收报告及其他完成算力服务的证明材料,服务合同和结算凭证编号应与明细表对应)。二是智能算力和国产算力相关证明材料(所用算力设备明细、设备使用日志及其他证明材料)。
8) 人工智能(人工智能应用场景)。2024年度工信部认定或工信部牵头认定的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典型应用案例、人工智能典型应用场景认定文件。
④ 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专项
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提供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分级评定证书。
⑤ 绿色低碳转型专项
1) 重点企业年度能效水平奖励。企业需提供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下列印证材料:一是统计期主要产品或工序能耗指标计算过程,对照《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年版)》能效水平自评情况。二是统计期生产月报、年度报表(重点体现主要产品、主要工序产量及能源消耗等情况);统计期各种能源消耗统计台帐、月报及年度报表;统计期所消耗燃料化验分析月报、年度报表;企业所采取的节能措施、先进工艺、先进设备等情况。三是报统计部门《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B204-1)、《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205-1)、《能源加工转换与回收利用》(205-2)(如有)、《主要耗能工业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费情况》(205-3)(如有)、《能源生产、销售与库存》(205-6)(如有)等。四是各级节能主管部门有关能效水平检查的结果(“十四五”期间内,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现场检查记录或年度监察报告,监察时未达标杆水平的企业,需另行对达标措施进行详细说明)。五是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如有)。
2) 二氧化碳排放管理水平奖励。企业需提供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下列印证材料:一是钢铁、水泥熟料企业需提供国家行业协会超低排放改造完成结果公示。二是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年度碳排放核查报告。三是指标计算过程表(计算过程参考生态环境部最新发布的相应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及其附件〔报统计部门《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B204-1)、《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205-1表)《能源加工转换与回收利用》(205-2表)(如有)、《主要耗能工业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费情况》(205-3表)(如有)、《能源生产、销售与库存》(205-6表)(如有)〕。(部分行业生态环境部核查指南更新后,需要在提供2022、2023年核查报告的基础上,按照新的指南要求,引用2022年、2023年核查报告数据进行核算,相关计算过程和说明附后)
3) 用水强度奖励。企业需提供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下列印证材料:一是企业取水证、企业废水排放符合标准要求证明(由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出具)、近三年按规定依法依规取用水资源,用水不超计划且未被通报出现涉水问题的证明(所在地水利部门出具)。二是取水量(年度用水量不低于500000m3)、主要产品及年产量、单位产品取水量。三是适用工业用水定额先进值水平、适用工业用水定额通用值水平,技术指标相关证明材料及计算依据。四是企业水平衡测试报告(如有)。
4) 资源综合利用量奖励。企业需提供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以下印证材料:一是生产能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企业备案证、主要生产设备型号及数量、固废来源证明材料(合同、协议等)、产品生产台账、综合利用产品固废掺料比例说明(对照相关产品国家标准)等。二是固废综合利用企业报送生态环境部门的年度固废综合利用量数据。
⑥ 企业增量提质专项
1) 产业链贷款贴息。一是2024年度新增贷款的借款合同、相对应的借款合同借记凭证(借款借据、记账凭证)、利息支付凭证(付息流水、利息单)等凭证,应与正文中省级重点产业链链上企业2024年度新增贷款明细表对应,并加盖对应银行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二是逐笔贷款提供贷款用途印证材料。
2) 保险增信补贴。2024年度通过保险增信方式获得固定资产贷款的银行借款合同、相对应的借款合同借记凭证(借款借据、记账凭证)、保单、相关批单、保费支付凭证及全额保费发票(不含中介费)等,并加盖对应银行、保险机构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3) 融资租赁补贴。企业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包含资产转让协议、还款计划表)、融资租赁款收款银行回单或设备购置发票、2024年度租赁费用支付凭证(包含转账凭证、租赁费用发票)、租赁设备清单(包含购置发票或设备价值评估报告)、租赁设备购置安装现场形象进度照片(须包含设备铭牌信息,与正文中融资租赁设备明细表对应)。
4) 制造业营收进档奖励、消费品工业营收进档奖励、数字核心产业营收进档奖励。一是提供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营业收入情况专项审计报告,须包括企业2023年营业收入情况,2024年营业收入情况,2024年营收增量情况,2024年营收增速情况。二是提供企业2023年、2024年大额销售合同、发票及明细表。
5) 兼并重组奖励。一是并购企业、目标企业、兼并重组后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二是兼并重组协议书(合同)。三是兼并重组企业工商变更(备案)通知书。四是企业重组资金到账证明。五是企业兼并重组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应对照本通知要求,逐项明确兼并重组有关事项合规情况、资金到位情况等内容。
6) “链主”企业协作配套奖励。一是协作配套交易清单明细。二是根据协作配套的具体类别(“消纳配套”或“供应配套”,或者“消纳配套”和“供应配套”),从税务系统中导出的相关年度所有进项(或销项)发票明细数据表。三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四是具体申报“链主”企业新增协作配套奖励的企业,须提供相关年度与新增协作配套企业交易的发票、大额合同(必要时查验原件)。四是填报《“链主”企业年度协作配套企业清单》。
7) 链上企业协作配套奖励。一是协作配套交易清单明细。二是根据协作配套的具体类别(“消纳配套”或“供应配套”,或者“消纳配套”和“供应配套”),从税务系统中导出的相关年度所有进项(或销项)发票明细数据表。三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四是须提供相关年度与协作配套交易“链主”企业交易的发票、大额合同(必要时查验原件)。五是填报《链上企业年度围绕“链主”企业协作配套交易明细表》。
8) 产业链人才培养奖励。一是申报单位与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国家事业单位的研究院、研究所)等签订的与产业链发展相关的培养协议(或相关合同等)。二是申报单位实际支付的产业链人才培养资金相关凭证。其中:(1)实际支付给培养单位的,申报单位须提供相关发票、资金往来账单等印证材料。(2)实际支付给被培养人的,申报单位须提供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主要包括申报单位围绕年度与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国家事业单位的研究院、研究所)等签订的与产业链发展相关的培养协议,实际支付的培养资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