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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山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支持对象

(1)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重点支持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等八大领域;

(2)2022年认定,2025年应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以GR2022开头,含经外省(市)认定机构认定并在有效期内整体迁移至山西省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申报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②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③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政策奖励

(1)国家级奖励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

奖励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2)山西省奖励

①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每年研发投入总量和增长情况,按研发投入的一定比例、分年度进行奖励,分层次激励引导企业持续增强研发活动。首次通过认定的最高奖励10万元,连续两次通过认定的最高奖励20万元。

② 对省外整体新迁入高新技术企业,对照先进地区政策给予一次性奖励。

③ 大数据企业、高校或研究机构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奖励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市场主体倍增要素服务保障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和若干政策的通知(晋政发〔2021〕25号)

(3)综改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奖励政策

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重复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

奖励依据:山西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山西综改示范区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办法》的通知(晋综示规发〔2023〕3号)

(4)太原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奖励政策

① 太原市

1)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将主要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拥有发明专利1项或其他知识产权4项以上、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4%以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培育库重点培育,对入库两年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 30万元奖励,其中市级奖励20万元,县(市、区)、开发区奖励10万元。省级以上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培育认定1个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其运营主体5万元奖励,

2)对年度研发费用连续增长的高新技术企业,按企业上一年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经费总量和增量的 10%给予奖励,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连续两次认定的最高奖励20万元,连续三次及以上的最高奖励 50 万元。

3)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向山西省中部城市群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类创新平台基地,全国范围的国家级科研院所,以及纳入省校合作范围的高等院校购买测试检测、科学数据、科技查新、生物(种质)资源等创新服务。市级科技创新券对每家企业每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5万元(含)以内的按实际发生费用补助;超过5万元的,超出部分按 50%的比例补助。

4)对高新技术企业牵头建设并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山西省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在省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市级财政再分别一次性给予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奖励。

5)对高新技术企业购买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并在太原市域内成功转化应用的,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按技术合同交易额实际发生额的 3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对引进先进科技成果并在3年内形成产品年新增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一次性给予 100万元奖励。

6)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装备首台套、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等创新产品,经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联审后,由市财政局纳入市级政府采购目录,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政府采购和国有企业采购时,可采用首购、订购等方式进行定向采购带动企业新技术研发及产品迭代升级,

7)对营业收入连续保持正增长,且上年度为近三个年度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和 100万元奖励。

8)鼓励产业链“链主”企业和科技领军企业牵头建链、补链、延链、强链,集聚高新技术企业集群化发展。对整体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迁入当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5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给予60万元奖励:1000万元以上(含)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的“链主”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每引进1家给予5万元奖励。

奖励依据:《中共太原市委办公室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原市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并办字〔2022〕17号)

② 小店区

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服务业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

奖励依据:关于印发太原市小店区促进科技服务业集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小店区政〔2022〕21号)

③ 晋源区

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民营企业,积极争取市级10万元补助,区级再给予5万元补助;连续两次认定的,积极争取市级20万元补助,区级再给予10万元补助;连续三次认定的,积极争取市级30万元补助,区级再给予15万元补助。

奖励依据:中共太原市晋源区委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源区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源委发〔2019〕5号)

④ 清徐县

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民营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连续两次认定的,给予20万元补助;连续三次认定的,给予30万元补助。

奖励依据:关于印发清徐县创建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县实施方案的通知(2022年4月12日)

(5)临汾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奖励政策

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连续3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追加奖励10万元。

奖励依据:《临汾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强化市场主体倍增要素服务保障若干措施(试行)》(临政办发〔2022〕13号)


申报程序

(1)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进行自我评价。符合认定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申报。

(2)注册登记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真实、完整地填写企业注册信息,并进行实名认证,完成注册。已完成注册的企业,不能重复进行注册,必须用原有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新注册用户建议法人账号使用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企业用户名和密码在以后申报、查询、核心信息变更、企业更名、年报、季报中会经常用到,请妥善保管。用户名和密码丢失的,可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单击“企业申报”进入“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界面,选择“忘记密码”,按系统提示重置密码。

(3)网上填报

企业登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在线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上传相关附件,确认无误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至受理机构。

(4)提交纸质材料

企业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和附件材料装订成册后(含正本扫描PDF版光盘)报送至本地区组织推荐单位,同时自留1份书面申请材料存档备查。企业向组织推荐单位提交申请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5)现场核查并组织推荐

各市科技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长治高新区是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组织推荐单位,按申报批次汇总电子申报材料,对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查申报材料与原始资料是否一致。同时,对营业收入100万元(含)以下,职工人数10人(含)以下,材料中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合同及相关证明存疑的以及被投诉举报的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如实记录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现场核查情况表》,并按申报批次汇总填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现场核查情况汇总表》,签字盖章后与推荐函及推荐汇总表等上报材料一并报送省高企认定办公室。

(6)专家评审

对组织推荐单位上报的企业申请材料,省高企认定管理机构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7)综合审查

省高企认定管理机构对通过专家评审的企业,提出综合审查意见,并根据专家评审情况抽取部分地市申报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8)报备公示

省高企认定管理机构将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报送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认定报备企业名单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

(9)认定公布

省高企认定管理机构依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批复,联合下发认定文件,并在“山西省科技厅网站”(http://kjt.shanxi.gov.cn)公布。

(10)证书发放

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将认定文件、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至各组织推荐单位。各组织推荐单位发放至企业。


申报材料

企业申请材料分为网上申请材料、纸质申请材料两部分;

(1)网上申请材料

① 网上填报要求

申报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相关申请信息及上传附件材料;网上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时,要求表格内所有内容均须填写,数据为零的填“0”,文字内容使用粘贴方式填写的,建议选用“无格式文件”粘贴或从记事本中粘贴;

② 需上传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扫描件;

2)自主知识产权证书原件扫描件;

3)企业研究开发活动证明材料;

4)企业成果转化证明材料;

5)研发组织管理能力证明材料(包括研发机构成立、产学研合作、人才培养等);

6)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报告原件扫描件,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以上材料打包压缩后按要求上传;

(2)纸质申请材料

① 需提供纸质申请材料

申请企业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以下顺序,装订纸质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目录;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所属领域说明:内容包括判断该产品(服务)为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依据及理由,高新技术产品的核心技术情况,产品指标及在同行业的先进性,是否为主要高新技术产品等材料,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具体条件;

4)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5)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情况说明:须提供2024年度六个月以上企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缴纳人数明细表截图或社保缴纳人数明细表证明材料(明细表内含企业科技人员),企业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表格严格按照样板模板编制);

6)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经营不足3年的企业,按实际年度出具)和近1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应出具带有防伪条形码标识的专项报告),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的中介机构,应符合《工作指引》明确的执业时限、职业道德、执业人员比例等基本条件,提供营业执照、执业资格证明、三年无不良记录证明、承担认定工作当年在职职工含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人员名单(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其中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须提供证书编号)和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中介机构出具报告年度在职职工(社保或个税缴纳)相关证明材料,并对自身条件和出具报告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实际年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8)加盖税务机关受理章的2022-2024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9)有效知识产权材料:知识产权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摘要,通过转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变更支撑材料,企业提供的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应提供其他权利人放弃用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声明材料原件;2025年授权的发明专利须同时提供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

10)企业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的相关支撑材料(相关标准、方法和规范须经国家有关部门认证认可);

11)近三年研究开发活动材料:项目立项报告、中期检查报告、结题验收报告等;

12)科技成果汇总表及科技成果转化支撑材料;

13)研发组织管理水平材料: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及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的支撑材料,制定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制度,企业的研发投入核算体系支撑材料,是否建有研发费用辅助帐支撑材料,企业开展“产学研”研发活动的支撑材料,研究开发人员绩效考核奖励制度;建立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平台支撑材料,建立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术培训、优秀人才引进,以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的相关支撑材料;

14)其他支撑材料: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支撑材料、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检报告;企业资质复印件、特殊行业生产许可证等复印件、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机构认证证书复印件、各类荣誉证书复印件等;

② 纸质材料编制要求

1)申报企业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填报后,打印生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加盖公章,与相关附件材料合订成册,各种附件材料分类依次置于申请书之后;

2)所有纸质申请材料需按规定的顺序装订,编制总目录,逐页编制总页码;

3)纸质申请材料需胶装,书脊上打印“企业名称—技术领域—申报年度”,材料可以正反面打印,提供1份正本(专项报告为原件)及正本PDF版光盘;

4)所有支撑材料首页加盖单位公章,全套材料加盖骑缝章;

各组织推荐单位出具推荐函(含推荐汇总表),并在每批申报截止时间前,将推荐函一份(含推荐汇总表)报送山西省政务服务中心B座二楼26号科技厅行政审批窗口(太原市坞城南路50号,丽华甲第苑对面),企业申请纸质材料一份(原件)和另一份推荐函(含推荐汇总表)及每批次申报企业正本扫描PDF版汇总光盘报送山西省科技资源与大型仪器开放共享中心(山西省太原市北园街17号)。


申报时间

2025-04-17 至 2025-09-30

其他

(1)申报企业要严格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规范组织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当年高企申报资格,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查处。申报企业提交纸质资料时,一并提交同意在专家评审环节使用纳税申报数据的声明。为保障沟通顺畅,企业联系人必须为本企业全职职工,如遇变动,应及时与省高企认定办联系更改。涉密企业须将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自行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2)认定机构将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在高企申报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将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相关规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3)各组织推荐单位要高度重视,强化服务指导,提升企业申报质量。一是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申报企业编写申报材料,不得直接受理非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二是要加强审核,申报企业知识产权全部为申请当年转让的Ⅰ类知识产权或授权(转让)的Ⅱ类知识产权,不得推荐上报;三是要加强与同级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对申请认定前一年内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四是对现场核查企业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出具书面意见。

(4)2022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三年资格有效期已到,今年应重新申请认定,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5)为推动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对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条件的企业,原则上需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前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6)省认定办从未指定或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从事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的培训、代理申报等活动,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各环节均不收取任何费用。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办或我办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进行承诺、收取费用的均属违法违规、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各申报企业应提高警惕,不要轻信任何单位或个人给出的各种承诺,避免合法权益受损。

(7)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①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② 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③ 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8)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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