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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2025年度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

支持对象

在临汾市内注册设立并运营,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


申报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申报单位须是在临汾市内注册或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均设在临汾市,注册或登记运营1年以上。

(2)发展方向明确。面向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基础产业升级的重点领域,以开展产业技术研发活动为主,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和明确的研发方向,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方面特色鲜明,具备产业服务支撑能力。

(3)实行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具有灵活的人才激励机制、开放的引人和用人机制;具有现代化的管理体制,拥有明确的人事、薪酬和经费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市场化的决策机制和高效率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等。

(4)具备一定的研发基础条件。具备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30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万元。

(5)具有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10%且不少于5人。

(6)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自我造血能力,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出资方投入和主营业务收入等能够保障机构的管理运行、研发创新、建设发展需要。

(7)具有稳定的研发投入。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且不低于50万元。

(8)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消防安全标准。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等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场所通过消防验收、检查、许可,涉及危险物品、特种作业等的须取得相关许可证,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资质和能力。

(9)近一年内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学培训、园区管理等活动,以及单纯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单位原则上不予受理。


政策奖励

(1)市新型研发机构可按要求申报各类省级和市级科技项目、创新基地和人才计划。市科技局定向征集重大科技项目需求,符合条件的可依照相关规定通过委托方式支持其牵头承担市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对承担省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的,按规定给予相应补助。

(2)市新型研发机构择优推荐认定为省新型研发机构。成功认定为省新型研发机构的可直接认定为市新型研发机构。

(3)市新型研发机构根据绩效评价和研发经费实际支出等情况,择优对市新型研发机构给予财政奖补。

① 临汾市奖励

根据绩效评价和研发经费实际支出等情况,按照建设周期持续对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在临转移转化的可享受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补助政策。市级财政按上年度技术成交额,可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其最高10%的后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政策依据: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汾市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措施的通知(临政办发〔2023〕41号)

② 晋创谷·临汾奖励

根据绩效评价和研发经费实际支出等情況,按照建设周期持续对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政策依据: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创谷·临汾”创新驱动平台企业入驻支持政策措施等6个配套政策的通知(临政办发〔2024〕34号)

(4)符合相关条件的市新型研发机构可依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等政策。

(5)可依照山西省和临汾市出台的相关文件精神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申报程序

(1)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发布市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通知,明确申报单位需提交的文件材料等相关要求,启动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工作。

(2)自评申报。对照本办法和申报通知,自评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申报,并提交至推荐单位。

(3)审核推荐。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及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辖区内推荐单位。推荐单位应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察,对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提出推荐意见,并将加盖公章的推荐汇总表与申报材料一并报至市科技局。

(4)资格初审。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论证环节。

(5)评审论证。评审论证包括现场考察、会议评审等多种形式。市科技局按照有关规定,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察,并对考察通过的申报单位,按照评审标准和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

(6)结果公示。市科技局根据评审论证情况提出认定意见,并在市科技局网站进行公示。

(7)审定发布。对公示无异议的申报机构,由市科技局统一发文公布。


申报材料

(1)《临汾市新型研发机构申报书》:

① 信用承诺书;

② 单位基本信息;

③ 单位人员及科研基础情况;

④ 科技项目、成果展出、社会效益;

⑤ 机构简述:

1)机构简介(简要介绍建设模式、组织架构、股权结构等)。

2)发展战略和目标定位(围绕面向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基础产业升级的重点领域制定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主攻方向、定位、实现途径等作说明)可提交机构的发展规划作为附件。

3)体制机制创新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决策机制、运行机制、激励机制、引人用人机制、人事薪酬机制、管理机制、研发机制、成果转化机制等)可提交有关制度文件作为附件。

4)现有基础、能力及研发优势(包括但不限于产学研合作平台、项目及模式,核心技术、人才团队,成果转化成效及典型案例等)。

5)未来研发投入及经费来源情况。

(2)申报书中要求的相关附件支撑材料。(带*的为必须提供附件)

① *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② *人才激励机制、引人和用人机制及人事、薪酬和经费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等。

③ *研发人员清单(专家称号、姓名、证件号码、性别、学历、职称、职务、专业、是否常驻、所在单位、联系电话等)。

④ *万元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清单(包含仪器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单价(万元)、购买时间、经费来源等)。

⑤ *上一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

⑥ *年度财务账簿中研发支出明细账;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事业单位提供决算报表)。财务审计报告需有防伪验证码,财务审计报告中未披露研发费用的,须单独出具专审报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中未披露研发人员及职工薪酬的,须提供2024年度6月、12月的工资明细表及会计凭证。

⑦ 创新平台清单(包含创新平台名称、认定时间、认定单位、级别等)。

⑧ 近三年立项的市级以上科研项目清单(包含立项批准单位、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财政支持金额、立项时间等)。

⑨ 有效发明专利清单(包含专利号、IPC主分类号、专利名称、专利发明人、申请年度、授权年度、授权国别或地区等)。

⑩ 近三年论文清单及相关印证材料。

⑪ 近三年制定标准清单及相关印证材料。

⑫ 近三年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奖励清单及相关印证材料。

⑬ 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清单(包括成果接收方、转化收入、转化方式等)及相关印证材料。

⑭ 重点产业领域取得的可自主自控的重大原创性科研成果支撑材料。

⑮ 其他支撑材料(近三年创孵企业、大型仪器共享、服务企业、产业创新联盟及行业协会等也可自行补充)。

各申报单位及推荐单位应按要求在申报材料上加盖公章后,将纸质申报材料一式3份和推荐汇总表1份一并报送至市科技局,电子版发至邮箱。报送地址:临汾市临汾经济开发区华翔恒泰广场1号楼12层1212室。


申报时间

2025-06-09 至 2025-07-25

其他

经认定的市新型研发机构有效期为3年。

(1)从获得资格年度起的3个自然年内,可享受与新型研发机构有关的政策扶持。

(2)市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突出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分为年度绩效评价与资格期满绩效评价。市科技局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市新型研发机构进行绩效评价。

① 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连续2次考核不合格的新型研发机构,取消其市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② 资格期满绩效评价合格及以上的继续获得3年市新型研发机构资格,评价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市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3)市科技局建立全市各类新型研发机构统计评价体系,纳入创新调查和统计调查制度实施范围,重点围绕科研设施条件建设、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人才聚集和企业孵化等方面评价分析,统计数据作为认定和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

(4)获得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市新型研发机构,须遵守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纳入研发投入统计。

(5)市新型研发机构应加强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建设。对发生违反科技计划、资金等管理规定,违背科研伦理、学风作风、科研诚信等行为的市新型研发机构,依法依规予以问责处理。

(6)市新型研发机构发生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变化的,应在事后两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报告,市科技局进行资格核实后,维持有效期不变。如不提出申请或资格核实不通过的,取消其市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市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① 重大事项变更导致资格失效的;

② 逾期未报送资格期满绩效评价材料的;

③ 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经核实严重影响认定、评价结果的;

④ 因严重违法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的;

⑤ 不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消防安全标准,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⑥ 发生严重违背科研伦理、严重科研诚信问题的;

⑦ 因其他严重失信行为被纳入社会信用“黑名单”的;

⑧ 机构法人资格被依法终止的;

(8)被取消市新型研发机构资格的,自取消之日起,不再享受市新型研发机构相关支持政策,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定市新型研发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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