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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

支持对象

副省级城市、地级市、直辖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是示范区的创建对象。


申报条件

1. 平台经济基础较好。有完整的平台经济建设和发展规划,有明确的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有一定的平台经济产业规模,或者平台经济有鲜明产业特色和较大发展空间。

2. 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工作扎实。党委、政府重视,有良好的网络市场秩序、营商环境和消费环境,有健全的网络市场监管体制机制,能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网络市场服务。

3. 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创新能力较强。有较强的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创新意识,有创新的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理念模式、体制机制或者工作举措等。


政策奖励

市场监管总局对创建对象加强政策支持、指导监督和培育引导,推动其提升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能力和水平。


申报程序

1. 创建对象申请开展示范区创建,应当按照市场监管总局通知的要求,填写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申请表,并将申请表、创建方案和相关材料报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2.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严格初审,择优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推荐名单。

3. 经市场监管总局审核同意,创建对象开始创建活动。

4. 创建对象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加大支持保障,组织推进本行政区域示范区创建工作。

创建对象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示范区创建工作,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相关社会组织、经营主体等各方作用,扎实推进创建方案落实,共同推动示范区创建工作取得预期成效。

5. 市场监管总局依据《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评估指标体系》开展示范区创建评估工作。评估指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6. 创建期满,创建对象对照评估指标体系和创建方案进行自评。自评合格的,填写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评估申请表,并将申请表、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报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7.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收到评估申请后,根据评估指标体系,通过资料审查、数据比对、实地核查等方式对创建对象进行评估初审。

评估申请材料齐全、初审合格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将评估申请及相关材料报市场监管总局。

8. 市场监管总局收到评估申请后,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创建对象进行评估。

评估工作采取资料审查、数据比对、实地核查、专家评估等多种方式,根据评估指标体系,综合考虑示范区创建代表性、区域引领带动作用、平台经济发展质效等因素,形成评估结果。

9. 评估合格的,市场监管总局将示范区建议名单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10. 公示期满,社会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经市场监管总局批准,认定为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并向社会公布。


申报材料

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申请表、创建方案和相关材料。


申报时间

2025-12-22 至 2026-12-22

其他

示范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总局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约谈、警示,直至取消其示范区资格:

1. 发生扰乱网络市场秩序的重大事件、重大事故或者重大违法案件,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

2.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示范区认定的;

3. 检查指导中发现工作明显下滑、不再具备示范引领作用,或者存在其他突出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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