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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航空业发展专项资金投资计划申报

支持对象

(1)通航短途运输航线补贴;

(2)低空旅游项目消费补贴;

(3)厂矿企业采购航空应急救援服务经费补贴;

(4)民航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补助;

(5)民航机场通航飞行运营补贴;

(6)通航重大产业项目落地奖励;

(7)通用航空器整机型号合格证及生产许可证取证奖励;

(8)航空类平台载体和实训基地建设投资补助;

(9)航空特性赛事活动办会经费补贴;

(10)航空类项目赛事获奖奖励;

(11)校园航空飞行营地运营补贴;

(12)航空器驾驶员执照培训补助;

(13)其他省委、省政府确定支持的低空经济和通航示范省建设重点项目。


申报条件

(1)通航短途运输航线补贴

对2025年度开展通用航空短途运输业务的企业给予补贴。

(2)低空旅游项目消费补贴

对2024年度通过全省统一渠道购票的低空旅游消费者给予补贴。

(3)厂矿企业采购航空应急救援服务经费补贴

对纳入市级及以上航空应急救援保障服务规划或工作计划,距离三甲医院超过30公里以上,采购航空应急救援服务的厂矿企业给予资金补贴。

(4)民航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补助

① 对纳入国家和省有关规划、实施方案的新建及改扩建支线机场、通用机场、航空飞行营地、低空飞行(含无人机)服务保障工程等民航和通航基础设施项目给予投资补助。

② 审批、核准的项目,项目总投资、工程费指发展改革部门可研(核准)批复文件中明确的总投资、工程费;备案的项目,项目工程费指通航基础设施主体工程的费用。对于需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项目,应完成项目预可研批复。对于其他项目,应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并开工建设,确保投资计划下达后可立即投入项目建设,申请资金占项目2025年度投资计划的比重不超过50%。原则上每县(市、区)最多支持不同场址的一个通用机场和一个航空飞行营地。

(5)民航机场通航飞行运营补贴

对2024年度通用航空飞行达到1000架次且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及运输机场,给予机场运营管理单位运营补贴。通用航空飞行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动,不包括军用航空、无动力航空器以及微型、轻型、小型、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每一飞行类型下的不同业务类别飞行合计达到100架次的,计完成一飞行类型。

(6)通航重大产业项目落地奖励

对2024年建成投产的省级印发的航空类规划、方案、计划等文件明确的,或推动军用技术向通航、低空经济领域转移转化的,或推动通航整机制造、动力系统、机载系统、地面保障设备等加快实现自主可控的,或紧跟国际、国内通航产业和低空经济发展趋势的具有领先性、标杆性、突破性的,且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产业项目,给予项目建设单位资金奖励。

(7)通用航空器整机型号合格证及生产许可证取证奖励

对2024年取得通用航空器整机型号合格证或生产许可证的在晋企业给予奖励。

(8)航空类平台载体和实训基地建设投资补助

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通航产业类重大平台载体和实训基地在建项目给予省级资金配套补助。

(9)航空特性赛事活动办会经费补贴

对2024年引进国际级、国家级航空体育运动赛事、无人机竞技比赛、各类通航技能大赛等通航赛事、活动的承办单位给予办会资金补贴。

(10)航空类项目赛事获奖奖励

对2024年组队代表山西参加国家级以上航空类项目赛事并取得前三名的学校、相关企业、社会组织给予资金奖励。

(11)校园航空飞行营地运营补贴

对挂牌校园航空飞行营地,2024年开展至少一次航空运动培训或航空科普教育活动,参加至少一次市级及以上航空运动赛事的大、中、小学校给予资金补贴。

(12)航空器驾驶员执照培训补助

对注册在山西省内的航空器驾驶员执照培训企业,2024年以来在省内开展通用航空商照、私照、运动类照、民用无人机驾驶员执照、遥控航空模型飞行员执照等通航培训合格且取得相应证件的给予资金补助。

(13)其他省委、省政府确定支持的低空经济和通航示范省建设重点项目。


政策奖励

(1)通航短途运输航线补贴

① 对使用30座(含机组)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开展通用航空短途运输的航线,按机型给予资金补贴。执飞机型为大棕熊K100(7座)的补贴资金,每小时最高不超过1.1万元;执飞机型为双水獭DHC6-400(18座)、塞斯纳C-208B(8座)、皮拉图斯PC-12(8座)以及运-12(18座)的补贴资金,每小时最高不超过1.3万元;执飞机型为国王K350(8座)的补贴资金,每小时最高不超过2.2万元。

② 对省内短途运输规划、航线航路优化设计及可行性研究,宣传、广告、市场促销、空域协调、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地面保障服务等相关事项给予资金补贴。

③ 该项资金按照预拨清算的方式下达。

(2)低空旅游项目消费补贴

予票价最高50%的补贴,且最高不超过100元/人次,每人每天限补贴1次。该项资金按照事后补贴的方式下达。

(3)厂矿企业采购航空应急救援服务经费补贴

按照2024年度实际支出金额的50%给予补贴,每个厂矿年度补贴不超过10万元。该项资金按照事后补贴的方式下达。

(4)民航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补助

① 支线机场项目,新建(含迁建)的按照项目总投资减去中央预算内资金和民航发展基金补助后的投资额20%给予资金补助。改扩建的按照项目总投资的10%给予资金补助,单个项目累计补助不超过5000万元。

② 通用机场项目,按照项目工程费的30%给予资金补助,单个机场累计补助不超过3000万元。

③ 航空飞行营地项目,按照项目工程费的30%给予资金补助,单个航空飞行营地累计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鼓励航空飞行营地升级为通用机场,补助资金参照通用机场标准,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

④ 低空飞行(含无人机)服务保障项目,按照项目工程费的50%给予资金补助,单个项目累计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

⑤ 该项资金按照事中补助的方式下达。

(5)民航机场通航飞行运营补贴

通用航空飞行达到1000架次(起、降计1架次)的,给予100万元补贴。在此基础上,通用航空飞行类型达到三类的,补贴增加50万元;达到四类的,增加100万元;达到五类的,增加200万元。该项资金按照事后补贴的方式下达。

(6)通航重大产业项目落地奖励

按项目实际落地投资额,5000万(含)-1亿元(不含)之间的,奖励500万元;1亿(含)-2亿元(不含)之间的,奖励800万元;2亿(含)-5亿元(不含)之间的,奖励1200万元;5亿(含)-10亿元(不含)之间的,奖励1800万元;1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2500万元。该项资金按照事后奖励的方式下达。

(7)通用航空器整机型号合格证及生产许可证取证奖励

① 在晋取得起飞全重在150千克(含)以上1000千克(不含)以下航空器整机型号合格证(不含补充型号)的企业,给予奖励500万元。在晋取得起飞全重在150千克(含)以上1000千克(不含)以下航空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给予奖励500万元。在晋取得起飞全重1000千克(含)以上航空器整机型号合格证(不含补充型号)的企业,给予奖励1000万元。在晋取得起飞全重在1000千克(含)以上航空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给予奖励1000万元。

② 每个航空器整机型号合格证或者生产许可证只能申请1次奖励资金,每户企业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③ 该项资金按照事后奖励的方式下达。

(8)航空类平台载体和实训基地建设投资补助

按照项目总投资的10%给予资金补助,单个项目累计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申请资金占项目2025年度投资计划的比重不超过50%。该项资金按照事中补助的方式下达。

(9)航空特性赛事活动办会经费补贴

国际级赛事活动,给予办会经费20%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国家级赛事活动,给予办会经费20%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办会经费额是指赛事活动决算审计报告认定的金额。该项资金按照事后补贴的方式下达。

(10)航空类项目赛事获奖奖励

对代表山西参加国际级航空类赛事项目并取得前三名的学校、相关企业、社会组织,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奖励,同一赛事、同一单位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代表山西参加国家级航空类赛事项目并取得前三名的学校、相关企业、社会组织,分别给予15万元、12万元、10万元奖励,同一赛事、同一单位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该项资金按照事后奖励的方式下达。

(11)校园航空飞行营地运营补贴

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金补贴。该项资金按照事后补贴的方式下达。

(12)航空器驾驶员执照培训补助

按照每本执照培训费的10%给予补助,对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商用驾驶员执照、私用驾驶员执照、运动驾驶员执照、民用无人机驾驶员执照,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2万元、1万元、0.1万元补助。对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颁发的遥控航空模型飞行员执照,给予最高不超过0.1万元补助。同一类型执照每人仅享受一次补助。该项资金按照事后补助的方式下达。

(13)其他省委、省政府确定支持的低空经济和通航示范省建设重点项目

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金额和方式给予补助。


申报程序

(1)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全省低空经济和通航示范省建设工作重点,印发年度资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要求。

(2)各市发展改革委、省直相关部门、山西综改示范区管委会、省属企业作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全面梳理辖区内(管辖范围内)符合条件项目。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认真填报航空业发展专项资金投资计划申报表,并附绩效目标表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综合信用承诺书。并于2月27日前将汇总资料三份纸质版、一份电子版报送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负责。审核重点包括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基本条件,是否重复申报,项目单位是否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申报资金是否符合补助标准,项目单位和日常监管责任单位“两个责任”填报是否规范。审核汇总后确定本地区、本部门年度专项资金投资需求,报省发展改革委。

(4)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对报送项目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情况提出支持项目名单及资金安排意见。按程序批复资金申请报告并下达专项资金投资计划。年度资金计划要在编制当年预算时达到80%以上,所有项目资金计划要在省财政厅预算下达要求时限内全部下达完毕。资金申请报告可单独批复,也可在下达投资计划时合并批复。专项资金投资计划可以一次性下达,也可以根据项目情况分年度多次下达。

(5)省财政厅根据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30日内下达项目支出预算指标。


申报材料

(1)航空业发展专项资金投资计划申报表;

(2)绩效目标表;

(3)综合信用承诺书;

(4)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① 低空旅游项目消费补贴:

1)低空旅游项目消费补贴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运行合格证、经营许可证飞行人数和架次凭证(交易数据信息、飞行任务书、空域批文、财务凭证)复印件等印证材料。

3)提供运行规范下的航空器、型号和运行种类证明材料。

4)其它有关印证材料。

② 厂矿企业采购航空应急救援服务经费补贴:

1)厂矿企业采购航空应急救援服务经费补贴资金申请表。

2)企业或企业所属区域纳入市级及以上航空应急救援保障规划或计划的相关证明,如:市级及以上有关单位计划、市级及以上有关规划等。

3)企业采购航空应急救援、医疗救护服务相关印证材料,包括:咨询服务合同、发票、银行转账凭证、航空器飞行记录、飞行任务书、2-4张不同角度现场照片等。

4)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 民航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补助:

1)民航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补助资金申请表。

2)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中:涉及市、县级政府出资的应出具本级财政出资计划;涉及银行贷款的应出具贷款协议或相关保函。

3)项目审核(核准)和备案文件,土地、规划和环评等相关前期手续文件,施工等相关合同协议、现场照片等。

4)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 民航机场通航飞行运营补贴:

1)民航机场通航飞行运营补贴资金申请表。

2)机场通用航空飞行类型、飞行架次、飞行小时数、驻场单位等情况,较2023年度飞行类型、架次、小时数、驻场单位变化情况。

3)军民航部门有关批复等印证材料。

4)单位营业执照、通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复印件。

⑤ 通航重大产业项目落地奖励:

1)通航重大产业项目落地奖励补贴资金申请表。

2)项目符合山西省通航产业发展方向要求的说明及印证材料。

3)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文件、土地、规划和环评等开工前手续、施工等相关合同协议、现场照片等。

4)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实际建设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需明确投资明细、发票号等关键信息)及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发票、付款凭证等。

5)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及运营情况证明材料、图片和工程竣工验收材料。

6)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⑥ 通用航空器整机型号合格证及生产许可证取证奖励1.通用航空器整机型号合格证及生产许可证取证奖励:

1)补贴资金申请表。

2)整机型号合格证,附型号设计特征、使用限制、合格证数据单、有关适用条例及民航局对产品规定的任何其它条件或限制。

3)整机的生产许可证,附原材料控制、供应商管理,生产环节的划分及控制、生产质量管控、飞机出厂测试、售后维修等情况。

4)整机起飞全重证明情况。

5)企业获得的荣誉、证书、资质,适航证、生产车间相关照片等。

6)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⑦ 航空类平台载体和实训基地建设投资补助:

1)航空类平台载体和实训基地建设投资补助资金申请表。

2)中央预算内投资下达文件。

3)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文件、土地、规划和环评等开工前手续、施工等相关合同协议、现场照片等。

4)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⑧ 航空特性赛事活动办会经费补贴:

1)航空特性赛事活动办会经费补贴资金申请表。

2)赛事活动承办协议(或国际、国内单项体育组织授权书)。

3)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赛事活动决算审计报告。

⑨ 航空类项目赛事获奖奖励:

1)航空类项目赛事获奖奖励资金申报表。

2)比赛秩序册。

3)比赛成绩册。

4)获奖证书。

5)派出单位审批手续。

6)派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7)比赛官网获奖截图。

⑩ 校园航空飞行营地运营补贴:

1)校园航空飞行营地运营补贴资金申请表。

2)国家或省航协颁发的校园航空飞行营地证明材料。

3)相关人员专业资质证明的复印件。

4)开展航空科普教育、航空运动培训的活动方案、文字、图片影像资料等。

5)参加市级及以上航空运动竞赛的秩序册、成绩册等证明材料。

6)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⑪ 航空器驾驶员执照培训补助:

1)航空器驾驶员执照培训补助资金申请表。

2)执照补助汇总表(包括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类型(商照、私照、运动驾驶员执照、民用无人机驾驶员执照、遥控航空模型飞行员执照)、培训金额、申请补助金额)。

3)执照补助个人明细(包括不限于培训合同、身份证、执照、财务凭证和发票材料等复印件),需以个人为单位进行整理。

4)商用驾驶员执照需提供CCAR-141部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私用驾驶员执照、运动驾驶员执照需提供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包括私用、运动类执照培训);民用无人机驾驶员执照需提供CCAR-92部运营合格证(经营种类包含培训)、训练机构合格证复印件;遥控航空模型航空器执照需提供授权许可证。

5)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5)补贴资金申请表:

① 补贴资金申请表。

② 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③ 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主要内容、推进情况、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

④ 申请专项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⑤ 资金申请报告真实性(项目单位信用情况、项目安全情况及舆情情况)。


申报时间

2025-02-21 至 2025-02-27

其他

(1)项目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将采取责令限期整改、调整或取消投资计划、收回资金等方式进行处理,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① 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投资资金的;

② 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专项投资资金的;

③ 违反程序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

④ 项目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报告的;

⑤ 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

⑥ 存在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2)对项目单位在申请、使用专项资金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依规纳入失信记录,并在“信用中国(山西)”网站公开。对于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予以联合惩戒。

(3)项目单位在申报时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发生过严重安全事故或重大舆情等情况的,项目汇总申报单位不得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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