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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山西省工程研究中心申报

支持对象

围绕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壮大和未来产业布局发展,聚焦新材料、电子信息、能源技术革命、北斗应用、低空经济、量子科技、生物制造、具身智能等领域开展创新平台建设。鼓励晋创谷和专业镇内符合条件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研发实体积极申报。


申报条件

(1)符合《山西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要求。

① 符合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省工程中心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

② 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省内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

③ 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④ 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⑤ 具有对科技成果产业化能力,条件允许的还应具有工程设计、评估及建设的咨询与服务能力;

⑥ 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励、成果转化激励和知识产权管理等管理制度;

⑦ 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⑧ 符合国家及我省其他相关规定。

(2)申报单位应掌握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待工程化开发的重大科技成果,具备省内一流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拥有一定规模的高层次人才队伍。建立一套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人才激励机制、成果转化激励和知识产权运营等管理制度。

(3)申报单位为企业的,本企业在所属产业技术领域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副高级职称和博士学位及以上研发人员不少于5人;现有独立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现有用于研发的仪器和设备原值不少于1000万元。

(4)申报单位为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本单位在所属产业技术领域需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技术转化能力;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副高级职称和博士学位及以上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核心成员近3年来具有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的经历;现有独立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现有用于研发的仪器和设备原值不少于3000万元。

(5)申报的省工程研究中心名称和主要研究方向应具体明确,避免宽泛笼统。

(6)同一依托单位建设多家省工程研究中心的,科研人员、仪器设备、科研场地重叠无法切割的,原则上不予重复认定。相同行业细分领域(方向)的工程研究中心,原则上不重复认定。

(7)省工程中心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8)申报单位应具备良好诚信记录,未纳入失信惩戒名单。


政策奖励

(1)承担省级以上重大任务的省工程中心、运行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省工程中心,可以提出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申请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以及必要的设备购置。

(2)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省工程中心建设运行情况,对评价为优秀的省工程中心,省发展改革委将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


申报程序

(1)申报单位按照省发展改革委通知和有关文件要求,结合自身优势和具体情况,编制省工程中心组建方案,并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主管部门采取适当形式对省工程中心组建方案进行评估论证,将符合条件的组建方案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3)省发展改革委根据主管部门推荐,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省工程中心组建方案进行论证,重点包括组建工程中心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申报单位的条件、发展目标及实现可能性等。论证过程中,可要求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必要时可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4)省发展改革委根据论证意见,综合研究后,确定拟认定的省工程中心名单,并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文予以认定。


申报材料

《2025年山西省工程研究中心申报表》:

(1)所属产业技术领域:具体到《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2级目录。

(2)独立办公建筑面积指工程中心实际占有的场地面积,以及与相关单位以合同方式确立的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之和。主要包括工程中心用于研发、中试、办公等用途的自有产权或使用权(含租赁)的建筑面积。应为相对独立的整个场所面积,不能为按照人员数核算的标称面积。

(3)仪器和设备原值指工程中心拥有的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中的仪器和设备原价。其中,设备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各类机器和设备、试验测量仪器、运输工具、工装工具等。

(4)拥有所属产业领域自主知识产权包括主持或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行业规范制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动植物新品种、国家新药证书等。

将推荐申报文件、申报汇总表、组建方案纸质材料一式三份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同时请提供电子版。


申报时间

2025-04-17 至 2025-06-10

其他

(1)鼓励省工程中心采用法人形式组建和运行。对于采取非法人形式组建的省工程中心,需要与依托单位在人、财、物的管理上保持清晰边界,评价指标数据能够独立核算、有据可查。

(2)鼓励省内相关领域的优势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社会投资机构组建创新联合体,共同申请组建省工程中心。鼓励省内跨地区、跨行业,以及以省内为主联合省外优势企业、科研院所的建设形式,促进区域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鼓励引进国内外一流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将撤销其工程研究中心称号:

① 运行评价不合格,且一年整改期满后评价仍不合格的;

② 连续两次评价结果均为基本合格的;

③ 未经省发展改革委同意,逾期不报送评价材料、不配合评价的;

④ 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⑤ 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⑥ 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⑦ 因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

⑧ 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⑨ 省工程中心被依法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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