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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个转企”市级奖励资金申报

支持对象

1. 符合补贴条件的“个转企”经营户,且当地财政已落实省专项激励政策(补助设立账户费用1200元及一次性3000元奖励)。

2. 申报的是从2024年10月23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经营户(不包括2024年10月23日以前的“个转企”)。


申报条件

1. 长期稳定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于2024年10月23日起转型升级为企业,并在转企后正常经营且按期参加企业年报;

2. 同一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在全市范围内有多家转型升级企业的,同一类型的仅奖励一家转型企业;

3. 转型企业自觉履行应尽义务、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企业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

4. 转型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等情形;

5. 转型企业应连续按期申报纳税,无税务异常情况;

6. 转型企业应按照规定时间提交奖励资金申请。


政策奖励

1. 奖励补助形式:采取事后奖补的方式对转型企业进行奖励。

2. 一次性奖补:对“个转企”成功的,在各县(市、区)财政落实省专项激励政策(补助设立账户费用1200元及一次性3000元奖励)的基础上,再奖励2000元,按照市、县(市、 区)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负担比例执行。

(1) 根据《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进一步推进市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吕政办发〔2025〕9号)文件:进一步规范市、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全市13个县分为5档,其中:第一档市县按10%、90%比例负担(涉及柳林县、中阳县);第二档市县按20%、80%比例负担(涉及离石区、汾阳市、兴县、交城县);第三档市县按30%、70%比例负担(涉及岚县、文水县、临县);第四档市县按40%、60%比例负担(涉及石楼县、方山县、交口县);第五档市县按0%、100%比例负担(涉及孝义市)。

(2) 柳林县、中阳县的“个转企”,市财政再奖励200元、县财政再奖励1800元;离石区、汾阳市、兴县、交城县的“个转企”,市财政再奖励400元、县(市、区)财政再奖励1600元;岚县、文水县、临县的“个转企”,市财政再奖励600元、县财政再奖励1400元;石楼县、方山县、交口县的“个转企”,市财政再奖励800元、县财政再奖励1200元;孝义市的“个转企”,市财政不再奖励,孝义市财政再奖励2000元。


申报程序

“个转企”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符合奖励条件的转型企业在申报期限内填报《吕梁市“个转企”奖励资金申请表》并向各县(市、区)“个转企”工作牵头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各县(市、区)“个转企”工作牵头部门对转型企业进行审查、现场验收。审查结果应各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将相关资料报市市场监管局。

1. 由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年度“个转企”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明确申报条件、申报时限等内容。

2. 申报转型企业向各县(市、区)“个转企”牵头部门提交资料:

3. 资格审查:各县(市、区)“个转企”工作牵头部门对转型企业提交资料进行审查、现场验收。

4. 公示公开:请各县(市、区)“个转企”工作牵头部门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申报程序,精心组织符合申报要求的“个转企”进行申报,并填报附件《吕梁市申报市级“个转企”奖励企业名单》。审查结果应在各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经核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应取消奖补资格。公示结束后将相关资料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于2026年2月1日前报市市场监管局,上报文件应当载明审查情况、现场验收、网站公示等情况,并附《实施办法》规定的应当提交的资料。

5. 汇总审定: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各县(市、区)报 送材料进行复审,审核无误,经集体研究决定后,将资金奖励计划汇总后请示市政府批复。

6. 资金兑现:市财政局按程序下达“个转企”奖励资金预算。各县(市、区)“个转企”工作牵头部门应加强与同 级财政部门工作衔接,收到“个转企”奖励资金后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向转型企业兑现奖励资金。


申报材料

1. 《吕梁市“个转企”奖励资金申请表》;

2. 企业承诺书;

3. 住所证明(提交符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公司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的通知》(晋市监发〔2025〕39号)和《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通知》(晋市监发〔2025〕153号)文件要求的证明材料);

4. 企业纳税证明(纳税人自行登录电子税务局打印,企业纳税证明需提供近三年的企业纳税证明或清税证明);

5. 县级财政已落实4200元奖补,未再奖励2000元的证明等其他材料(各县(市、区)自行确定)。需提供当地财政奖补4200元的银行回单和当地财政的支付凭证。


申报时间

2026-01-04 至 2026-02-01

其他

1. “个转企”奖励资金申请及发放期间转型企业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发放。

(1) 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退出转型企业经营的;

(2) 转型后企业被执法监管部门处罚的、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3) 转型后企业注销或被吊销、撤销登记的,被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

2. 各级“个转企”工作牵头部门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加强转型企业资格审查和监督管理,不得擅自扩大奖励资金发放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奖励资金,要及时足额向转型企业兑现奖励资金,不得向转型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3. 各级“个转企”工作牵头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核、下达、拨付等工作中,存在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规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4. 受奖励的转型企业在资金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漏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个转企”工作牵头部门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会同财政部门收回已安排的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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