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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

支持对象

(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下列中国公民:

① 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② 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巨大贡献的。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2)国家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 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② 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③ 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3)国家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 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② 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

③ 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

(4)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 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② 经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

③ 在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有重大贡献。

(5)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奖。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中国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① 同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② 向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③ 为促进中国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


申报条件

(1)提名原则

① 提名者应当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提名服务国家战略需求、作出创造性贡献的重大成果,特别是从0到1的重大科学发现和基础理论创新、事关发展全局和国家安全的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抢占科技和产业发展制高点的战略性、前沿性成果。鼓励提名人工智能、量子科技、集成电路、新一代网络、先进材料、先进制造、新能源、生物医药、矿产勘探、生物育种等领域高水平科技成果。

② 提名者应当提名真正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仅从事组织领导、行政管理或辅助服务的人员不得作为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首席科学家等领军技术专家的除外。同一提名项目的候选者应当按照贡献大小排序。对于曾担任领军技术专家的领导干部以及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参评的,提名者应严格甄别其任职期间的科技成果。

③ 提名者应当坚持以德为先,以学术水平为重要标准,秉持科学精神,弘扬良好作风学风,按照规定对候选人政治、品行、水平、作风、廉洁等情况进行审核,候选人所在单位在征求相关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做好审核把关。

④ 提名者应当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确保支撑提名的数据、指标、学术成果、候选者贡献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完整属实,并客观反映学术价值、应用情况和经济社会效益等。

⑤ 提名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科技奖评审纪律“二十条”》等要求,自觉抵制“打招呼”“跑找要”等各种干扰评审的行为,引导监督被提名者及所在单位恪守学术道德、遵守评审纪律,持续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评奖环境,维护评审公正性和严肃性。

(2)提名要求

① 专家提名

1)提名资格。具备提名资格的专家(以下简称提名专家)包括:

a.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者;

b.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不含外籍院士);

c. 2000年(含)以后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及以上,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及以上,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及以上项目的第一完成人(以下简称第一完成人)。

2)提名条件。提名专家应在本人熟悉学科领域范围内进行提名。每人可独立或与他人联合提名1项国家科学技术奖。

a.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者:每人可独立提名1项国家科学技术奖。

b. 院士:3人可联合提名1项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仅为1人的国家自然科学奖或国家技术发明奖通用项目可由1名院士独立提名。

c. 第一完成人或院士:5人可联合提名1项国家科学技术奖。

3)提名专家年龄要求。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者年龄不受限制,院士年龄不超过75岁(1950年5月31日以后出生),第一完成人年龄不超过70岁(1955年5月31日以后出生)。

4)回避要求。提名专家不得作为本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不得参加本人提名项目的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联合提名时,与候选人同一法人单位的提名专家不得超过1人。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下称专用项目)仅由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科学技术部门或地方政府提名,不接受专家提名。

② 单位提名

1)提名资格。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组织机构可以提名。

2)提名要求。提名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遴选机制,按照要求择优提名。

a.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每个提名单位提名数额不超过2人。

b.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三大奖)。各提名单位严格在提名数额(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综合业务管理平台中查看,数额为通用项目和专用项目总数)范围内进行择优限额提名,提名前以适当方式征求不少于5名相关专业领域专家的意见。组织机构原则上在本学科、本行业范围内限额提名,有关部门原则上在本部门、本系统范围内限额提名,地方政府原则上在本地区范围内限额提名。

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提名数额不限。

③ 候选项目(人选)的基本条件

候选项目(人选)必须符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的有关要求,以及以下具体条件:

1)提名国家自然科学奖项目提供的代表性论文(专著)应当公开发表满3年(2022年5月31日前),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应当完成整体技术应用满3年(2022年5月31日前)。

2)同一候选人或同一科学技术内容不得被重复提名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3)如在提名材料中列入国家或省部级计划、基金支持的项目,项目须完成整体验收。

4)专用项目的相关内容应当在提名前已定密,并须提供相应的定密文件。

④ 不得提名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个人、组织不得被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

1)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

2)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

3)被依法列为严重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对象且处于联合惩戒期的;

4)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政务处分并处于影响期的;

5)其他依法被禁止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活动或者有科技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政策奖励

(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报请国家主席签署并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奖金为800万元/人,全部属获奖人个人所得。

(2)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颁发证书和奖金。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特等奖奖金标准为150万元/项,一等奖奖金标准为30万元/项,二等奖奖金标准为15万元/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颁发奖章和证书。

奖励依据: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家科学技术奖奖金标准的通知(国科发奖〔2019〕7号)


申报程序

(1)奖励办公室应当在每次提名工作开始前向社会公开发布通知启动提名工作,明确提名原则、重点和程序等要求。提名材料提交截止时间应当不早于提名工作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后。

(2)组织机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统称提名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遴选机制,提名前以适当方式征求不少于5名相关专业领域专家的意见,审核后择优限额提名。

(3)提名者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标准和条件,提出对奖励种类和等级的建议,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由评审组织审议决定。

(4)提名者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确保支撑提名的数据、指标、学术成果、候选者贡献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完整属实,并客观反映学术价值、应用情况和经济社会效益等。提名者应当就候选人政治、品行、作风、廉洁等情况听取其所在单位意见,候选人所在单位应当在征求相关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做好审核把关。

(5)提名申请。

① 专家提名的,由主责专家(联合提名时列第一位的专家)通过本人电子邮件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提出申请,并同时抄送其他提名专家和项目联系人。申请格式见《国家科学技术奖专家提名申请表》,电子邮件标题为“专家提名申请表”,附件标题为“专家提名申请表——奖种——所有提名专家姓名”。奖励办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回复提名者,经审核符合提名要求的,发送提名号和密码。提名申请截止日期为2025年6月10日。

② 提名单位提名的,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综合业务管理平台中自行生成各奖种提名号和密码。提名通用项目的提名者可以于2025年5月23日起凭提名号和密码登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综合业务管理平台,按照要求在线填写、提交。提名专用项目的提名者需通过单机版提名系统填写(2025年6月10日前联系奖励办确认提名号和密码。)不得通过网络填写和提名。

(6)提名公示。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和三大奖候选者所在单位及提名者应按要求进行提名公示,接受监督。

① 公示方式。候选者所在单位应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提名单位提名的,应通过网络或书面进行公示。提名专家提名的,按照属地化原则,由候选者(第一完成人所在单位或第一完成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科技主管部门协助进行提名公示。

② 公示内容及时间。公示内容需按照《2025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提名工作手册》的要求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完毕且不影响提名的,方可提名。

③ 上传或报送要求。公示情况须在网络填报截止前上传到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综合业务管理平台,其中提名单位上传提名单位公示情况,提名专家上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科技主管部门协助进行提名公示的情况。候选者所在单位公示情况提交给提名单位、提名专家。专用项目的公示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奖励办。


申报材料

(1)专家提名

纸质版提名书原件1份。

(2)单位提名

以正式公函的方式报送提名材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提名单位应是人民政府或办公厅发文,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应是主管科技奖励的有关机构发文,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应是部或办公厅发文,组织机构应由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报送的材料包括:

① 提名函1份,内容应包括提名项目公示情况及结果、《国家科学技术奖单位提名汇总表》;

② 纸质版提名书原件1份;

③ 如提名专用项目,同时提交提名书及汇总表的电子版,统一刻录在1张光盘上。

(3)报送方式

通用项目提名材料通过EMS邮寄或工作人员报送奖励办。专用项目提名材料须按照保密要求由专人报送奖励办。

(4)其他情况

①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需要候选人所在单位保密工作机构或原定密机关、单位出具提名材料保密审查意见,明确提名材料不涉及国家秘密或已脱密。保密审查意见须加盖候选人所在单位保密工作机构或原定密机关、单位公章。以上证明随提名材料一并提交。

② 对于通用项目,如提名书项目名称与公布名称填写不一致,提名单位应在提名函中说明。

③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普类项目须提交2套科普作品。

④ 提名单位、提名专家对评审专家有回避要求的,应提交《回避专家申请表》,详细说明申请回避的理由,提供证明材料并加盖提名单位公章或提名专家签名。

⑤ 提名书是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的主要依据,请提名单位、提名专家按照《2025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提名工作手册》要求,客观、如实、准确、完整填写。


申报时间

2025-05-17 至 2025-06-10

其他

(1)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应当实施绩效管理。

(2)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的办法、奖励总数、奖励结果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3)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强项目内容的保密管理,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4)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实行科研诚信审核制度。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建立提名专家、学者、组织机构和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候选者的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禁止任何个人、组织进行可能影响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

(5)评审。

①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覆盖各学科、各领域的评审专家库,并及时更新。评审专家应当精通所从事学科、领域的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

② 评审活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专家与候选者有重大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应当回避。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委员和参与评审活动的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有利用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身份牟取利益或者与其他评审委员、评审专家串通表决等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行为。评审办法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③ 评审委员会设立评审组进行初评,评审组负责提出初评建议并提交评审委员会。参与初评的评审专家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④ 评审委员会根据相关办法对初评建议进行评审,并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建议。监督委员会根据相关办法对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全程进行监督,并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和监督委员会的报告,作出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⑤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

(6)法律责任

① 候选者进行可能影响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参评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其他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可能影响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相关候选者有责任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② 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违反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纪律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③ 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章、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④ 提名专家、学者、组织机构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⑤ 有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组织,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⑥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候选者、获奖者、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和提名专家、学者涉嫌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⑦ 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国家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

(8)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仅由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科学技术部门或地方政府提名。  

(9)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10)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综合业务管理平台:https://gjj.nosta.gov.cn

(1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数额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列入中央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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