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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改区】山西省2026年度优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征集

支持对象

依法成立且注册地在山西省,有意愿加入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的机构。


申报条件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爱岗敬业,诚信守法,坚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忠实履行政治责任、经济责任、社会责任。

2.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类型服务机构,成立并运营两年以上,机构运营管理规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

3. 具备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理念和专业服务能力,有明确的专业服务方向,服务产品定位准确。能够向中小企业提供一种或多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数字赋能、融资促进、技术创新、合规管理、检验检测、成果转化、品牌提升、政策咨询、人力资源、知识产权、出海服务及其他服务等。

4. 必须具备相关专业咨询服务能力,上年度合作的副高级以上或同等水平的专家10人以上,相关专家20人以上。签有合作协议的专业化、外联型合作机构5个(含)以上。

5. 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专业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具有线上线下协同服务能力,能够积极组织动员各类服务资源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服务活动。

6. 积极开展、承办和参与工信等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公共性、公益性服务活动,服务业绩突出,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申请入库机构近一年来点对点服务企业不少于10家。

7. 申请机构近两年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异常经营名录或税收违法黑名单,未发生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法定代表人诚信、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


政策奖励

1. 入库机构将作为各地开展专精特新企业赋能、大中小融通对接、数字化赋能、产融及产学研对接、一起益企、质量标准品牌赋值、合法权益保护、国际交流合作等各类中小企业促进服务活动的优先备选供应商。

2. 落实《山西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鼓励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于服务业绩突出的入库机构,在资金、项目、人才等方面给予支持。引导公共服务资源库入库机构之间开展合作交流对接,促进信息共享、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

3. 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山西综改区管委会要把公共服务资源库入库机构的筛选培育工作作为建立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加强统筹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共服务资源库入库机构予以支持,帮助解决其在开展公共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提升服务能力,扩大服务范围,降低服务成本,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优质服务。


申报程序

1. 机构申请。拟申报入库机构填报《山西省优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资源库入库申请书》并提供佐证资料,装订成册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属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提交申请材料。省级行业组织机构等由主管部门推荐申请。申请主体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 逐级推荐。各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服务机构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提交至所属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报送《XX市(山西综改区管委会)优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资源库入库机构推荐汇总表》。省级主管部门或各市工信局、山西综改区管委会初审后,将加盖公章的推荐意见和入库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于2026年4月30日前报送至省工信厅中小企业处,电子版(扫描版和word版)报送至省工信厅中小企业处电子邮箱(sxgxzxqy@126.com)。

3. 省级部门审核。省工信厅对各地推荐的服务机构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视情况实地抽查。

4. 社会公开公示。拟入库名单在省工信厅门户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直接纳入公共服务资源库进行管理。


申报材料

1. 《山西省优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资源库入库申请表》;

2. 单位情况概述(包括基本情况、发展沿革、服务产品、服务业绩);

3. 机构成立批文或注册登记执照复印件;

4. 服务场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5. 服务管理、规范程序、服务承诺等制度;

6. 近两年服务产品、服务企业相关情况;

7. 服务机构主要人员基本情况表及有关人员职称、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上年度与专家、机构合作的相关佐证材料;

8.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两年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9. 上年度开展相关服务情况(主要服务内容、对象、规模及收费情况,为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附服务典型案例2-3例;

10. 申请单位未被列入“信用中国”失信被执行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异常经营名录、税收违法黑名单查询结果截图。法定代表人诚信情况出具诚信、守法、无不良信用承诺;

11. 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2. 其他佐证材料。


申报时间

2026-04-02 至 2026-04-30

其他

1. 入库机构若出现以下情形,将直接移出服务资源库,且至少2年内不得再次入库: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异常经营名录或税收违法黑名单;发生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法人存在失信、违法记录;存在数据造假、夸大成效等情形。

2. 积极推动2025年已申请入库机构按时报送第1个周期及后续的服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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