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山西省“人工智能+”行业创新联合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加快推进人工智能与经济社会各领域各行业深度融合,规范山西省“人工智能+”行业创新联合体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省发展改革委编制形成了《山西省“人工智能+”行业创新联合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8月3日至2026年8月9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电子邮件:请将意见建议电子版发送至fgw_gaojun@email.shanxi.gov.cn,邮件主题和附件名为“姓名(或单位)+山西省‘人工智能+’行业创新联合体管理办法建议”。

2.纸质邮件:请将意见建议邮寄到山西省太原市滨河西路焦煤双创基地A座,山西省发展改革委新兴产业处。

3.为方便和您联系,请注明联系人姓名、单位、联系方式。

感谢您的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

电话:0351-3918258

附件:山西省“人工智能+”行业创新联合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

 

山西省“人工智能+”行业创新联合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加快推进人工智能与经济社会各领域各行业深度融合,规范山西省“人工智能+”行业创新联合体(以下简称“创新联合体”)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按照《人工智能“十五五”发展规划》《山西省“十五五”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联合体,是指根据山西特色优势领域发展需求,坚持应用牵引、强化技术创新,面向人工智能基础层、框架层、模型层、应用层等全产业链条,由领军单位牵头,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建设的协同创新组织。

本办法适用于创新联合体的申报、认定、建设、评价、监管等行为。

第三条 创新联合体组建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用牵引。立足山西特色优势领域,聚焦痛点难点,以场景需求带动技术创新;

(二)创新协同。推动产学研用各方优势互补、深度联动,打通创新全链条,形成“数算模用”飞轮效应;

(三)择优布局。每个领域细分行业原则上仅设立1个创新联合体,避免重复建设;

(四)动态管理。建立评价和动态调整机制,实行有进有出的闭环管理。

第四条 创新联合体的主要目的:

(一)坚持目标导向,着眼加快人工智能融合应用,构建“数据+算力+大模型+场景”四环紧扣的协同创新组织,推动行业大模型研发、技术熟化、应用落地、成果推广,加快人工智能创新能力提升和典型应用场景涌现;

(二)坚持问题导向,践行“产业出题、科技答题、市场阅卷”理念,立足我省特色优势领域,聚焦痛点难点,以场景需求带动技术创新,构建产学研用联合攻关体系,全面提升人工智能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

(三)坚持结果导向,围绕提升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效能,深化模式创新,健全知识产权共享、收益按效分配的利益联结机制,加快自我造血和商业闭环,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实现技术可落地、场景可复制、效益可衡量。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是创新联合体的统筹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一)制定创新联合体管理制度,统筹规划创新联合体在重点领域、行业布局;

(二)会同有关方面制定创新联合体申报通知,对符合条件的择优认定;

(三)会同有关方面对已认定的创新联合体进行监督管理,并开展运行评价;

(四)会同有关方面协调算力、数据、模型、场景等要素资源,支持创新联合体建设发展。

第六条 省直有关部门、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各市发展改革部门是创新联合体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组织本领域、本地区创新联合体的培育、推荐和日常管理,督促协调落实建设条件;

(二)对创新联合体建设运行情况进行监督,配合做好运行评价、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 创新联合体牵头单位是建设运行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

(一)牵头编制创新联合体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按要求推进各项建设任务;

(二)落实创新联合体建设与运行条件,筹措建设和运行经费,保障创新联合体顺利建设和正常运行;

(三)组织成员单位承担联合攻关任务,推动成果转化和场景落地,为行业提供开放服务;

(四)按照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建设运行情况、评价材料。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申报创新联合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牵头单位

1.在山西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备较强行业影响力,在本行业中居于国内或省内主导地位;

3.研发实力突出,近三年研发经费投入不少于2000万元;

4.协同创新能力强,能够聚集上下游创新资源。

(二)成员单位

与牵头单位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标准制定、产业合作等方面具备合作基础和合作意愿。

(三)其他要求

1.创新联合体应覆盖人工智能全产业链条,至少包括1家省内行业龙头企业,1家大模型相关企业,1家高校或科研院所;

2.牵头单位、成员单位应签署协议,协议中应有明确的目标任务和分工;

3.创新联合体应建立有效的决策与执行机制,定期共同商讨重大事项;

4.牵头单位、成员单位应具备良好的诚信状况,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第九条 创新联合体采用虚拟形式组建运行,应在人、财、物管理上保持清晰边界,评价指标数据能够独立核算、有据可查。

第十条 创新联合体申报认定程序:

(一)创新联合体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和有关文件要求编制申报书、签订创新联合体组建协议,由牵头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主管部门按照申报通知和有关文件要求,采取适当方式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向省发展改革委推荐;

(三)省发展改革委根据主管部门推荐,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过程中,可要求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补充材料;

(四)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根据评审结果综合研究后,对拟认定的创新联合体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发布创新联合体名单。

第四章 运行评价

第十一条 创新联合体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原则上每2年对已认定的创新联合体开展一次集中评价。新认定的创新联合体不参加当年的集中评价。

第十二条 评价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数据采集:创新联合体按照评价通知要求,编制自评价报告、准备相关证明材料、签署真实性承诺书,并将评价材料报送主管部门;

(二)数据初审:主管部门对创新联合体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核实,出具审查意见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三)数据核实: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按照评价通知要求开展评价,形成评价结果;

(四)结果确认: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对评价结果进行确认,并向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创新联合体,给予1年整改期,由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整改期满后重新参加评价,仍不合格的从创新联合体名单移除。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支持。对创新联合体开展的创新能力提升和应用场景建设项目,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予以省级预算内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算力资源支持。统筹省内算力资源,通过“算力券”等形式,对创新联合体的模型训练和推理给予优惠算力支持。

第十六条 数据要素支持。支持创新联合体参与行业数据治理和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在符合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等前提下,依规开放相关数据资源用于行业模型训练。

第十七条 应用场景支持。优先向创新联合体开放有关应用场景,支持创新联合体成果在省内重点项目、重点企业中先行先试。推荐创新联合体优秀成果申报国家和省级人工智能应用典型案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变更等重大事项,应先通过主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经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领域、本地区创新联合体的日常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统计、监测分析和评价等工作,对报送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承担核实责任,确保真实可靠。

第二十条 创新联合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直接从创新联合体名单中移除:

(一)集中评价不合格,且1年整改期满后评价仍不合格的;

(二)牵头单位发生变更的;

(三)未经同意逾期不报送评价材料、不配合评价;

(四)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情节严重的;

(五)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七)牵头单位依法终止或无法履行职责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一条 从名单中被移除的创新联合体,牵头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山西省“人工智能+”行业创新联合体统一命名为:山西省 “人工智能+XXX”创新联合体。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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