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工智能发展专项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发挥省级基本建设资金的引导作用,规范和加强专项投资管理,省发展改革委编制形成了《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工智能发展专项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8月3日至2026年8月9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电子邮件:请将意见建议电子版发送至fgw_gaojun@email.shanxi.gov.cn,邮件主题和附件名为“姓名(或单位)+人工智能发展专项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2.纸质邮件:请将意见建议邮寄到山西省太原市滨河西路焦煤双创基地A座,山西省发展改革委新兴产业处。

3.为方便和您联系,请注明联系人姓名、单位、联系方式。

感谢您的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

电话:0351-3918258

附件:《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工智能发展专项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人工智能发展专项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快人工智能发展,进一步发挥省级基本建设资金的引导作用,规范和加强专项投资管理,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山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78号)、《山西省发展改革委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晋发改规发〔2025〕5号)、《山西省加快发展人工智能产业的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25〕6号)、《山西省推进数字经济全面发展实施方案(2026—2028年)》(晋政办发〔2025〕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是指省发展改革委安排的用于支持人工智能发展的省级基本建设资金专项。

第三条  本专项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等作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有关要求,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的项目储备、申报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专项投资支持方向:

(一)“人工智能+”应用示范方向,支持人工智能同科学技术、产业发展、文化建设、消费提质、民生福祉、治理能力相结合,围绕科学发现、研发创新、能源、制造、农业、服务业、文艺创作、文化旅游、文化遗产、服务消费、商品消费、医疗、教育、养老、人社、政务管理、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方面,聚焦具有高价值与规模化潜力的应用场景,构建人工智能行业垂直大模型,关注应用落地关键环节,打通从模型到应用的堵点,切实解决痛点难点问题,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行业解决方案,打造人工智能高水平应用示范标杆。           

(二)“人工智能+”行业创新联合体创新能力提升方向,支持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省级“人工智能+”行业创新联合体牵头单位为加快实现创新联合体组建目标而购置必要的研发软硬件、测试验证软硬件、安全检测工具等,提升联合体创新能力。

第五条  支持方式及标准:

(一)本专项安排的省级基本建设资金,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等方式,直接安排到具体项目。

(二)“人工智能+”应用示范项目: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核定总投资的80%,单个项目的支持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其他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核定总投资的30%,单个项目的支持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三)“人工智能+”行业创新联合体创新能力提升项目: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核定总投资的80%,单个项目的支持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其他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核定总投资的30%,单个项目的支持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条  本专项用于支持计划新开工或在建项目,不支持已完工或投资完成额超过80%的项目。

第七条  本专项不支持已获得其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申报方案,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负责筛选符合本专项支持方向、各方面建设条件成熟的项目,指导项目单位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组织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第九条  项目单位按要求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单位的基本信息、信用情况等。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及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建设地点等。

(三)申请专项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包括项目建设的背景、必要性和可行性,并逐一说明符合专项支持方向、支持范围等。

(四)项目前期手续和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五)项目总投资构成和资金筹措方案。

(六)项目建设方案、实施进度和项目绩效目标。

(七)相关承诺,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对项目未重复申请其他省级财政资金承诺、配套资金承诺等。

(八)相关附件。

第十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对拟申报项目进行严格审核,并对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审核重点包括:

(一)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支持范围,项目符合投向部分投资是否达到总投资的60%以上。

(二)项目是否获得其他省级财政资金。

(三)项目单位是否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四)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技术路线等是否可行。

(五)项目是否完成审批(核准、备案)和相关前期手续。

(六)项目建设资金渠道是否已经落实。

第十一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在申报时限内,将通过审核的项目申报文件和资金申请报告报送至省发展改革委。项目申报文件中应明确项目单位(法人)和项目责任人、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原则上是项目直接管理单位(对项目单位财务或人事管理行使管理职责的上一级单位),没有直接管理单位的则为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人由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派出,是日常监管的直接责任人。

第四章  投资计划下达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委托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对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提交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审。在此基础上,省发展改革委按有关程序研究审定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同步纳入省级政府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收到省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后,在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

第十四条  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再调整。如因建设主体、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总投资等发生重大变更或因某些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确需调整投资计划的,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调整请示文件,由省发展改革委按程序调整。

第五章  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规范使用专项资金,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或挪用。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降低建设标准。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要自觉接受有关监管单位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情况,不得销毁、隐匿、转移、篡改、伪造或无故拖延、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项目完成后,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竣工验收工作,按程序及时将验收结果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七条  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要落实项目日常监管及投资计划执行的直接责任,对项目单位开展不定期的日常监督检查,跟踪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原则上做到“三到现场”,即开工到现场、建设到现场、竣工验收到现场。督促项目单位及时上报项目数据信息和印证资料,并对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核确认。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项目单位逐一整改落实。对发现的重大问题,特别是项目不能按要求及时开竣工、项目建设内容发生重大调整等,应按程序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

第十八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要落实项目监管和投资计划执行的主体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采取自查、复核检查、实地查看、在线监管等多种方式,加大对投资计划转发、项目落地实施、计划执行进度、资金使用与拨付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加快建设进度,确保项目质量。对监督检查、评估督导等发现的问题要逐项督促整改,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统筹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开展定期监测调度、不定期检查,督促推进投资计划实施和项目建设。

第二十条  本专项内项目的监督管理,按照《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晋发改规发〔2025〕5号)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根据情况适时修订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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