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高新区科创中心,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科技计划项目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重要作用,保障市科技计划项目科学、规范、高效实施,市科技局制定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阳泉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10月20日


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科技计划项目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重要作用,保障市科技计划项目科学、规范、高效实施,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支持,以项目化方式开展的科学研究、试验发展与成果转化活动。


第三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坚持“四个面向”,聚焦我市能源转型、产业升级和适度多元发展,着力增加高质量科技供给,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科技支撑。


第四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分为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项目三类。市科技计划项目设立可根据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进行调整。


第五条 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立足原始创新、人才培养与学科建设,支持开展前瞻性、原创性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第六条 科技攻关计划项目聚焦我市承担重大战略使命任务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求,加强有组织科研攻关,加快在重点关键领域形成核心竞争力。包含重大专项与重点研发两类。重大专项类聚焦重点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开展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和重大创新产品开发,推动重大科技成果应用及产业化。重点研发类围绕产业升级、企业竞争力提升和社会民生公益性技术需求,开展技术攻关、产品研发和应用示范。


第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项目采用直接补助、先投后股、基金投资等方式,加强概念验证、中试和应用示范,支持转化平台和孵化载体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第八条 市科技局是市科技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规划布局、动议征集、项目凝练、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估验收等。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高新区科创中心、市直有关部门、驻地高校及其他相关单位为项目组织单位,协同做好本地区、本领域、本单位项目谋划、推荐、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等。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并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以及项目经费规范使用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市科技局面向社会征集项目建议,会同市直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年度重点支持方向,经专家论证编制形成项目申报指南,审定后发布年度申报通知。


第十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可采用公开竞争、定向择优、定向委托等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申报通知由市科技局统一发布。申报单位通过市科技项目管理平台填报,经组织单位推荐、形式审查后进入评审环节。评审可采用通讯评审、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等方式,评审专家原则上从市科技专家库中选取。根据年度预算和评审结果,市科技局研究确定项目安排及经费配置,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下达立项文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任务书。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实行专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签订任务书后,基础研究计划项目、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项目拨付全部资金,重大专项计划项目拨付60%。重大专项计划项目实行“里程碑”考核,完成“里程碑”节点目标要求后拨付后续资金。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列支与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不得转移、截留、挤占、挪用、套取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项目的变更、终止、撤销等调整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提交验收材料。项目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最晚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提出申请,经市科技局批准后,可延期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2个月。验收可采用会议验收、实地考核验收等方式。项目验收分为通过验收、结题和不通过验收。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验收结论为“结题”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原渠道退回结余财政资金;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原渠道退回结余财政资金和违规使用资金。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科研单位、科研人员等主体科研信用记录,强化信用结果应用。对科研失信和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研究内容涉及科技伦理的,应严格遵守科技伦理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阳泉市科学技术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阳科发〔2025〕1号)同时废止。市科技局此前印发的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省对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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