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6年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政策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6年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政策的通知

工信厅联重装函〔2026〕2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主管部门,各金融监管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政策的意见》(工信部联重装〔2024〕89号)和《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政策实施细则(试行)》(工信厅联重装〔2024〕64号),现组织实施2026年保险补偿政策资格审定和资金申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2026年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政策支持范围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4版)》(以下简称《目录》)全部领域。整机装备原则上按照台(套)数方式支持;核心系统、关键零部件、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配套及基础件原则上按照批次数方式支持。其中高端工业母机、电子专用装备、新型农业机械装备、精密仪器仪表等单台(套)装备价值不高的整机装备可按批次数方式支持;航空发动机、船舶发动机等单件价值较高的核心系统、关键零部件等可按台(套)数方式支持。

二、工作程序

(一)资格审定

企业申报。生产《目录》内重大技术装备的制造企业,按要求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所属中央企业集团提交申报材料。

推荐单位审核。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按要求对本地区或集团所属企业开展资格审核,重点审核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产品技术参数的符合性和价值合理性等,形成审核意见,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部门复核。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复核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资格,并按装备价值的一定比例核定保费补助资金额度,有效期5年。

(二)资金申请

企业申请。通过资格审定,保费补助资金额度在有效期内,完成装备的制造、交付、投保与全额保费缴纳后,装备制造企业按要求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所属中央企业集团提交申请材料。

推荐单位审核。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地方财政主管部门、金融监管局组织审核,中央企业集团会同承保单位所在地金融监管局组织审核,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重点关注涉及关联企业交易和保险费率使用合规性,形成审核意见,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和金融监管总局。

部门复核。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金融监管总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复核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政策资金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按照不超过实际缴纳保费80%给予补助。

三、其他要求

(一)装备制造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业务管控,确保材料真实、完整、有效、准确。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骗取保险补偿资格和资金的,3年内不得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项目,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会同地方财政主管部门、金融监管局要严格审核把关、落实管理要求,按职责和权限逐层审核,维护好政策的严肃性。

(三)请各推荐单位确定本次政策实施工作联系人,并于2026年6月30日17:00前将联系人姓名、单位及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反馈至stt@prim.com.cn。

(四)请各推荐单位汇总报送材料,出具审核意见,并于2026年7月20日17:00前将报送材料通过重大技术装备公共服务平台(https://zdjszb.miit.gov.cn)提交,不接受现场报送。

四、政策提醒

(一)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项目资格审定结果,将作为享受首台(套)政策的重要依据,并在其他首台(套)政策中予以优先考虑。

(二)鼓励装备制造企业与承保公司根据装备技术成熟度、应用场景复杂度、历史赔付率等风险特征,自主协商确定保险费率和险种。同时,在有效期内科学合理使用保费补助资金额度,合理把握资金使用进度,确保财政资金平稳有序支出,更好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三)对于已通过资格审定的项目,同一装备制造企业无需重复提出资格审定申报,额度适用范围为同一申报企业所有符合或超过《目录》相应条目技术指标要求的装备以及其改进型装备。

(四)获得保险补偿政策支持的整机装备制造企业,在开展采购活动时,对于已投保质量保障类保险的关键系统和零部件,不应收取配套企业质量保证金。鼓励装备制造企业与用户协商,对于已投保质量保障类保险的装备,不再收取质量保证金。

(五)获得保险补偿政策支持的整机装备制造企业,应定期向配套企业反馈使用情况,推动上游关键系统和零部件等产品迭代升级。鼓励装备制造企业加强与保险公司、用户协商配合,建立完善的首台(套)反馈迭代机制,及时获得装备使用情况、质量情况、出险情况等,加快装备迭代升级。

五、联系人及电话

机械工业规划研究院有限公司

李景杨 15132597929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二司

葛一凡 010-68205634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薛 雨 010-66286575


附件:填报说明.wps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6年6月16日

附件

填报说明

一、资格审定

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资格申报表、营业执照、装备价值证明材料、知识产权证明材料、技术参数证明材料,企业相关自我声明等。

(一)资格申报表

由装备制造企业填写并加盖公章(详见附1)。

(二)装备价值证明材料

装备价值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合同、销售订单、意向订单等,上述材料具备其一即可。材料内容至少应满足以下要求:

1.装备须销售给最终用户,不能是企业自产自购产品。最终用户单位不得为贸易商,涉及中间商的,则须提供装备制造企业至最终用户的全套合同复印件。涉及装备租赁的,须同时提供装备制造企业至最终用户的销售合同及租赁合同复印件。

2.材料内容应包含装备购买方、装备价值、装备数量、技术参数、合同签订时间、买卖双方盖章页等信息,且内容清晰,不存在遮挡涂黑等情况。

3.装备名称、用户名称以及销售合同等与评审有关的关键重要信息如为外文,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繁体中文需同时提供简体中文注释,外币交易项目须提供参考汇率。

4.《目录》“9.4航天运载器”领域,允许以单发火箭发射服务合同或成本构成清单作为装备价值证明材料。

(三)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提供相关核心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或申报、受理材料。若专利权人非申报企业,须提供专利权人出具的技术授权书。

提供包含企业研发制造情况、申报装备具备中国原产属性的自我声明。

(四)技术参数证明材料

技术参数证明材料包括第三方检测报告、用户合格证明,上述材料具备其一即可。相关要求如下:

1.第三方检测报告。提供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批准或者其授权部门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或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至少应包含《目录》所列技术参数,并有明确结论,且结论应为合格。

2.用户合格证明。提供装备价值证明材料所载用户单位出具的合格证明,至少应包含《目录》所列技术参数,依靠公式计算间接证明的需同步提供完整计算过程。用户合格证明需加盖用户单位公章。若为海外用户,单位公章可用签字代替。

3.《目录》“9.4航天运载器”领域,允许以包含《目录》核心技术指标的《出厂评审报告》、《设计总结报告》等作为技术参数证明材料。

二、资金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申请表、装备销售合同与交付证明、保单、保费发票、保费足额缴纳证明、企业相关自我声明、完税证明等。

(一)资金申请表

由装备制造企业填写,装备制造企业与承保公司加盖公章(详见附2)。

(二)装备销售合同

1.装备须销售给最终用户,不能是企业自产自购产品。最终用户单位不得为贸易商,涉及中间商的,则须提供至最终用户的全套合同复印件。涉及装备租赁的,须同时提供至最终用户的销售合同及租赁合同复印件。

2.销售合同应包含装备购买方、装备价值、装备数量、技术参数、合同签订时间、买卖双方盖章页等信息,且内容清晰,不存在遮挡涂黑等情况。

3.装备名称、用户名称以及销售合同等与评审有关的关键重要信息如为外文,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繁体中文需同时提供简体中文注释,外币交易项目须提供参考汇率。

(三)装备交付证明

1.由用户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的“装备交付证明”或同等效力材料复印件,且证明须标注装备名称、装备型号与交付时间。

2.若用户为海外用户,“装备交付证明”可用报关单或同等效力材料代替,单位公章可用签字代替。

3.对于购买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运输保险产品,“装备交付证明”可用发货单、货运合同或同等效力材料代替。

(四)保单、保费发票、保费足额缴纳证明

1.投保单位须为装备制造企业,保险公司应使用经报送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通过特别约定或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改变经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涉及出口的产品,可按国际业务专属条款投保。

2.提供保单、保费发票与保费足额缴纳的银行流水复印件,发票、银行流水金额应与保单保费实收金额一致。

3.保单要素齐全,信息清晰可辨,装备信息、销售合同交易金额等内容应列出且与销售合同一致,如为外文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

(五)完税证明

由税务机关开具的相关装备或上年度企业完税证明。

三、推荐单位报送材料

推荐单位需报送加盖推荐单位公章的资格审定和资金申请汇总表(详见附3、4)、资格审定和资金申请意见表(详见附5、6),以及企业报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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