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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通知】山西省农业科技园区申报工作展开

政策依据:

《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发展规划(2018—2025年)》(国科发农〔2018〕30号)、《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国科发农〔2018〕31号)

申报条件:

 1.园区申报单位原则上是县(市、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

 2.区域相对集中。园区区域要求具有明确的地理界限,功能分区依据“核心区-示范区-辐射区”合理布局,并有较大发展空间。园区核心区要达到一定规模,以设施农业(包括设施种苗、设施园艺、设施畜禽等)为主的园区面积要达到500亩以上,以种植粮、菜、果等农作物为主的园区面积要达到1000亩以上。土地须纳入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园区总体规划布局科学合理。

3.基础设施完善。园区要求具有完善的道路交通、农田水利、工厂化种苗繁育和农业废弃物集中处理等基础设施。

4.主导产业明显。园区须具有特色主导产业和产品,体现区域农业发展方向。

5.科技水平较高。园区具有一定的研发能力和多家产学研合作的技术依托单位,有较完善的人才培养、技术培训、技术服务体系。拥有一定产业规模的农业领域创新型(试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各类企业。

6.可持续的运行机制和完善的管理体系。已成立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建立了规范的管理制度和合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7.发展潜力较大。通过三年建设,园区可达到辐射万亩以上规模、种养加和产供销相配套、保鲜、贮运与物流设施相对齐全,成为所在地农业科技成果孵化转化平台、种子种苗生产基地、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载体和农产品精深加工场所。

申报程序:

1.园区建设单位向所在设区市(地级市)科技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相应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一式7份(其中一份为原件)报送至山西省科技厅农村处(电子文档发送至电子邮箱sxskjtncc@126.com)。

2.经市科技局初审,并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报送园区管理办公室。

特别注意:

1.园区建设期限一般为三年。园区建设期满后,由各市科技部门根据申报单位意见情况,统一向园区管理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由园区管理办公室依据园区建设总体规划组织专家在现场审查基础上,进行综合评议提出验收意见,并报园区协调指导小组批准验收。

2.园区评估工作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估工作由园区协调指导小组统一部署,园区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采取评估专家组与评估机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评估。

3.园区管理办公室对通过验收的园区给予正式挂牌运营,对评估优秀的园区以项目或奖励的形式给予支持;评估不达标的园区给予1年的整改期,整改期满后复评不达标者,取消其山西省农业科技园区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4.原则上每个县推荐建设一个园区,每个市本批推荐数量不超过3个。已建有省级及以上农业科技园区核心区的县(市),不再新建省级农业科技园区。

申报材料:

1.山西省农业科技园区申报书(格式).doc

2.山西省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提纲).doc

政策详情:

山西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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