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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第二批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建设项目申报

支持对象

1. 推动城乡商贸流通融合发展。支持骨干市场设施升级、信息化改造等,提升集散、跨区域调运和宏观调控水平,加强标准化菜市场改造。支持商贸流通与物流企业建设改造区域冷链物流基地,增强冷藏、加工、配送等综合能力,连接产地、销地和集散地,与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产地冷链保鲜设施等错位衔接,畅通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支持商贸流通领域物流标准化、智慧化改造,推广智能仓配、自动分拣、无人配送等设施设备,发展第三方物流,提高流通效率。

2. 建设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聚焦生活必需品重点品种,建设改造流通保供重大设施,优化网络布局。提升农产品批发市场流通保供能力,增强储存、加工、分拣等功能。提高骨干仓储加工配送能力和效率,布局一批区域应急保供中心仓。强化消费终端网络网点建设,提升末端配送、应急投放能力。完善生活必需品储备调控体系,加强肉、菜、小包装和应急食品等储备建设。改进信息监测和预测预警。建设改造“平急两用”备用场地等,预置部分设备设施。

3. 完善农村商贸流通体系。支持改造升级乡镇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等,发展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完善农产品商品化处理设施,促进农村消费和农民收入双提升。支持健全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改造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站点,发挥邮政、供销和农村经销商网络优势,整合消费品、农资下乡和电商快递资源,大力发展共同配送,降低农村物流成本。

4. 加快培育现代流通骨干企业。支持传统批发零售企业数字化转型,整合线上线下营销网络,发展集中采购、统仓统配、即时零售等,向社区和村镇延伸服务。大力发展现代供应链,依托骨干流通企业建设数字供应链服务平台,提供国内外市场开拓、品牌孵化、集采集配等服务,为中小企业发展赋能。鼓励骨干流通企业与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生活服务业跨界融合,构建产供销储运协同供应链,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5. 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统筹使用补助资金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支持家电等耐用消费品以旧换新。支持建设、改扩建废旧家电专业型分拣中心以及包含废旧家电家具等业务的综合性再生资源分拣中心,拓展再生资源集聚、分拣、消纳等功能。支持以县城和乡镇为重点,结合县级物流配送中心、乡镇商贸中心等升级改造,建设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中转站点或配套设施,畅通家电消费循环。

在以上5个支持方向的前提下,大力支持提振消费。鼓励加快新技术应用,推动城乡商贸流通网络设施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拓展无人商店、智能导购、虚拟体验等应用场景,改善居民消费环境。鼓励加快新业态培育,发展数智供应链,培育品牌连锁、即时零售、直播电商等新模式,提升消费供给水平。鼓励加快新设施布局,发展智慧物流,推广智能引导车、自动分拣、无人配送等设施设备,提升流通效率,降低消费成本。


申报条件

1. 申报主体条件:

(1) 申报主体需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注册时间一年以上,具备承担项目实施的能力,且经营范围符合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支持方向。项目申报主体应为项目的实际投资和建设主体。

(2) 遵守国家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有独立、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项目投资相关的财务资料需完整规范,做到公对公转账,合同、发票、付款凭证、记账凭证等要一一对应。

(3) 积极主动配合国家、省、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的工作,及时准确填报商务领域监测统计数据,报送试点工作进展情况,自觉配合资金监管与审计检查。

(4) 需提供可扫码查验的2025年度企业财会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已完成投资专项审计报告。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支持申报:

① 近三年内被各级政府列入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

② 近三年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质量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

③ 重复申报,多头申报,存在政策资金拼盘行为的;

④ 恶意拆分项目,将本属于同一建设范围、方向及内容的项目拆分成多个项目申报的:

⑤ 房地产、物业类及咨询服务类等经营范围与商贸流通体系建设内容无关的企业;

⑥ 提交的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

⑦ 其他不符合项目申报主体要求的。

2. 申报项目条件:

(1) 项目建设地应位于太原市行政区域内。

(2) 项目有效投资额不低于300万元,具有较好的试点预期效果,能够对所申报方向的体系建设形成有效支撑,并稳定发挥效用。

(3) 申报的项目需在五大方向中选择其一申报,涉及多方向建设的以主要投资建设内容为主方向申报(符合试点政策要求的其它方向建设内容可以纳入一并申报)。

(4) 获得资金补助的项目应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台账,5年内不得改变其固定资产产权属性,不得改变其用途状态;如特殊情况需进行处置的,需向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报备。

(5) 涉及基建项目需提供可研报告(或第三方施工设计图)、备案、规划、土地、环保、造价等相关手续。

(6) 项目分期建设的,申请材料上应明确体现分期建设情况、资金申请情况及获得支持情况。对于在同一地址分期建设的申报项目,涉及土建及装修改造以申报前在发改、规划备案的整体项目分期为准,涉及设备更新改造的以设备在分期内出厂日期为区分依据。

(7) 采取租赁建设场地或仓储设施方式建设的项目,需提供自项目建设之日起(不早于2024年1月1日)不低于五年的租赁合同及其对应的《不动产权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使用自有产权场所建设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

(8) 申报项目有明确的《实施方案》,建设内容具体、目标明确,实施步骤和进度安排合理,符合本通知支持方向、扶持内容以及项目实施期限,能在承诺期限内建成达效并投入实际运营;有明确的资金保障、组织保障、制度保障和项目实施计划等保障措施。


政策奖励

根据我市商贸流通发展实际情况,聚焦补短板、惠民生,针对不同支持方向,设置不同支持比例和资金上限。支持金额以有效投资额(指项目经过验收确认符合支持方向的投资金额)为基数计算:

1. 推动城乡商贸流通融合发展,单个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有效投资的30%,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200万元。其中,快递物流车辆投资的核定按照不超过整个项目总有效投资额的20%计算。

2. 建设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单个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有效投资的40%,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优先支持纳入省、市或县级生活必需品保供企业名单中的单位。

3. 完善农村商贸流通体系,单个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有效投资的30%,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200万元。

4. 加快培育现代流通骨干企业,单个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有效投资的30%,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200万元。

5. 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单个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有效投资的40%,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对同一集团公司旗下不同子公司或独立法人实体申报的多个项目,总支持金额不超过2500万元。

以上不同支持方向、不同项目类别的单个项目支持比例,对于公益性信息化平台建设可适当增加。所支持的各类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的软件投资部分在项目总有效投资额中占比,原则上不得超过20%。

各支持方向奖补资金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总额。申报总额超出预算额度时,按同比例折算兑付。


申报程序

项目申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自愿申报与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承建主体注册地和项目建设地不一致的,向项目建设地所属县(市、区)申报。项目申报工作常态化开展,项目成熟一批、申报一批,直至试点资金使用完成。

1. 项目申报。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申报通知,组织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单位积极申报,提交申报材料。请申报主体对照要求,编制申报材料,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和骑缝章纸质版一式八份,PDF格式电子版拷贝U盘一份)于2026年4月20日前,向项目建设地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2. 县区初审。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初审,开展实地核查和项目支持情况查重,对初审通过、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报送至市商务局。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请于4月27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八份)及初审合格项目汇总表报送至市商务局,PDF格式电子版拷贝U盘报送。逾期或未按规定报送的,视同自动放弃。

3. 项目评审。市商务局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资料进行整理,形成项目储备库,并会同第三方机构根据项目报送情况组织审核、开展专家评审。

4. 公开公示。对通过评审的项目,通过市商务局网站公示7天,无异议后,拟确定为太原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项目,并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备案。

5. 项目验收拨付

(1) 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设完成后,根据验收通知要求,向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新成立公司营业执照注册时间原则上一年以上,项目建成后需运营半年以上,且业务收入稳定,才能申请验收)。

(2) 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验收材料进行初验和实地核查,对验收材料不符合验收规定、内容不齐全的可直接予以退回,初验合格后,上报市商务局。

(3) 市商务局对县级初验通过的项目组织开展市级验收工作,包括资料审核、现场查验、项目审计等环节,引入审计、监理咨询等独立第三方服务机构参与。市级主管部门根据验收情况出具验收意见。

(4) 通过验收的项目,在市商务局网站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商务局提出资金分配计划,并向市政府书面申请拨付专项资金。市政府批准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资金分配及拨付情况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备案。公示存在异议的,经重新审核异议成立的,不予专项资金支持。

6. 项目验收时,若发现项目单位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无法完成绩效目标的及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等情况,视情况暂缓、减拨或者停拨专项资金。拒不整改或经整改后仍有上述行为的,市商务局将项目单位列入黑名单,视情节轻重取消实施项目资格,按程序逐级追回已拨付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7. 对于分期建设项目,各阶段工程完工且满足独立使用功能、安全防护等验收条件时,项目单位可提出分阶段验收申请,验收结果作为资金拨付的依据。

8. 项目资金预拨付。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列入支持的建设项目,可由项目单位书面提出预拨申请,市商务局审核通过后报市政府,市政府批准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办理资金预拨付手续。

(1) 项目已竣工,经市商务局组织初步验收,项目有效投资额的相关票据达到总有效投资额的80%以上,经党组会审议通过后,可按不超过项目计划奖补资金额度的30%预拨付。

(2) 项目已竣工,经市商务局组织初步验收,项目有效投资额的相关票据达到总有效投资额的100%,经党组会审议通过后,可按不超过项目计划奖补资金额度的50%预拨付。

(3) 进行预拨付的项目,在保证专项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可设立三方共管账户,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预拨付到企业共管账户,

(4) 项目奖补资金剩余部分,待完成审核验收后拨付到项目单位。

9. 项目验收后资金清算。验收结束后,对于验收通过的项目,由市商务局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于中途变更、中止实施、未达预期目标等验收未通过的项目,由市商务局提出整体资金清算意见,并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复文件精神,配合市商务局清算收回前期预拨资金。


申报材料

1. 申请材料:

(1) 《项目申报表》。

(2) 《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3) 申报主体简介:申报主体全称,设立时间、注册地址、实际办公地址,所属行业、主营业务、经营规模、行业地位,财务状况、固定资产,从业人员,信用情况及所获荣誉等。涉及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应详细说明关联情况。(限500字内)

(4) 项目简介:项目名称,投资主体、总投资额、已完成投资额、资金来源,现有工作基础、建设地址、主要建设内容、开竣工时间、进度安排,与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的相关性及预期效果等(限800字内)。

2. 承诺材料:

(1) 项目责任承诺书。

(2) 生活必需品保供承诺书。

3. 印证材料:

(1) 法人及账户信息:申报主体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多证合一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开户许可证,企业信用报告(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下载)等材料复印件。

(2) 财税资料:2025年1月一2025年12月完税证明;2025年度可扫码查验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项目已完成投资可扫码查验的专项审计报告;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3) 项目涉及须由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基础设施建设内容,提供相关批准、核准或备案的材料复印件。

(4) 直观反映项目建设全过程(事前、事中、事后)的其他印证材料、照片或图片(彩色)。

(5) 截至项目申报时,已投入费用明细列表(需列明投入投资细项、金额、付款凭证号及发票号)以及合同、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6) 截至项目申报时,如有已开工的项目,已有部分完成了项目监理工作,需视情况提供监理相关材料等。

(7) 项目资金来源证明(自有资金存款证明、银行贷款合同、吸纳风险投资或其他资金佐证材料)。

(8) 获得政府部门授予的各类荣誉,承担相关任务的佐证材料(如:保供企业、骨干流通企业等,国家、省、市级重大项目)。

(9) 其他印证材料。

4. 实施方案

(1) 实施方案;

(2) 可研报告(按需提供)。

以上各项复印件需统一加盖公章。


申报时间

2026-04-03 至 2026-04-20

其他

1. 专项资金不支持大宗商品、能源、金融、建材、汽车等骨干流通市场建设,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建设中汽车报废回收和家电拆解等项目;不支持各类工业产业园、汽车4S店及充电设施、港口等建设内容;不支持土建以及具有商业地产开发性质项目,包括土地购置、租赁及房屋建设相关的勘测、设计、评估等,老旧农产品批发市场、菜市场、冷库仓库等路面硬化、结构加固等内容可予支持,但不得列支整体基建;严禁资金拼盘,避免与超长期特别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中央基建投资和其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交叉重复。其他与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无关或关系不大,不符合《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的通知》(财办建[2024]21号)支持方向的项目不予支持。

2. 提高政治站位。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加强政策宣传,认真组织实施,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审核把关。

3. 严格资金管理。对符合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项目管理、资金管理制度条件的项目予以资金扶持。本通知内容及要求如与项目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相符的,以正式印发的管理办法等制度为准。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支持申报:

(1) 已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已获得国债或地方债支持的项目:正在申请其他领域中央财政资金或国债、地方债支持的项目。

(2) 未完整详尽提供申报材料的项目:未提供可扫码查验的已完成投资专项审计报告。

(3) 建设内容模糊、成效无法判断,运营模式不成熟、存在重大经营风险,以及不符合国家有关鼓励或支持发展方向的项目。

(4) 存在明显的关联交易行为,无法确定投资主体的项目,或同一投资主体跨方向申报项目。

(5) 仅用于租赁的项目,用于租赁循环共用的标准化物流载具项目除外。

(6) 商业地产类项目、工业制造类项目、农产品深(精)加工项目等。

(7) 其他不予支持的情形。

5. 建立项目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予以退出:

(1) 未按要求竣工的:

(2) 存在违法、重大欺骗、重大事实隐瞒等行为的:

(3) 整改通知书下达三个月后仍未按要求整改并达到进度要求的:

(4) 主动退出的;

(5) 其他应当退出的情形。

对存在上述情况的项目,由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核实,并报市级主管部门,及时取消该项目单位的项目承接资格并收回已拨付全部专项资金向省级报备,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强制退出的项目列入信用黑名单,退还已拨付全部资金,五年内不得申报财政项目。

6. 专项资金避免重复支持。专项资金避免交叉重复,与超长期特别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中央基建投资和其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等加强衔接,对已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资金支持,包括已申领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农业农村、邮政、供销社等部门以及商务部过往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等),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

7.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资金的,主管部门可视情况终止资金支持,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各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申请、审核、分配、使用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项目因故变更或中止时,需按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对支出进度缓慢、挪用资金、绩效评价差,且整改不到位的,由项目属地县(市、区)、开发区视情收回全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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